入出國及移必看介紹

配合指揮中心0+7邊境檢疫措施,勞動部報請指揮中心同意,自111年10月13日起,雇主應安排移工於符合1人1室且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或雇主自宅之地點自主防疫;產業移工及非重症高風險社福移工依規定快篩陰性,得於7日自主防疫期間內從事許可之工作。 外國人經申請許可進入我國,有基於觀光、商務、工作、留學、婚姻依親等各種原因,依據入國申請事由不同,我國有相應之法規。 外國人欲到我國,首先須申請居停留簽證,於入國時依本法接受查驗,之後須在法定期間申請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入出國及移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六、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入出國及移: 政院拍板《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 非法外來人口重罰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入出國及移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除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應於醫療機構之團隊專業評估後十四日起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入出國及移: 13起防疫0+7 勞動部:移工入境須實施新制

這次共修正52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一方面營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另一方面也兼顧維護國家安全。 主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合作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 主管機關應蒐集、編印包括移居國或地區之地理環境、社會背景、政治、法律、經濟、文教、人力需求及移民資格條件等資訊,提供有意移民者參考。 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到。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係由前項各款人員之一檢附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 二、辦理事項:為配合防疫作業,請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之印尼籍產業類新聘移工,請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於檢疫期滿日之翌日,需至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並請於檢驗完成後,拍照或掃描回傳採檢報告,請回傳至電子郵件:。
  • 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
  • 修正「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生效。
  •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 第18條第1項第9款,則使依親入境不受財力限制,在入境第一道關卡減去階級歧視的措施,符合國際社會保障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作法。
  • 而為了協助外勞及雇主正確選任適合的人力仲介公司,郭副主委與5家仲介代表一同提醒雇主選擇仲介的「五要」注意事項:「選擇仲介 要留心」、「多家仲介 要比較」、「不法收費 要申訴」、「仲介品質 要注意」、「服務品質 要第一」。

本會希望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成立,與世界人權指標接軌,並且提高市場競爭機制,將不良仲介公司淘汰,只留下優良的仲介公司。 值此歲末寒冬之際,勞委會送來一股暖流,成立外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期望藉由建構一個直接聘僱平台,以簡化外勞聘僱流程,提供外勞聘僱作業全面性的服務。 敘薪:參考職訓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及學歷敘薪;每人每月薪資,碩士以上:37,063元;大學畢業:32,935元;專科畢業者30,613元;高中職畢業者:28,669元。

入出國及移: ️ 台灣入境總整理

今天日入住服務中心的印尼移工UMI表示,這是首次來臺灣,並曾聽過來臺工作的朋友們說,以前剛到時人生地不熟,一切只能靠自己摸索。 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啟動接機服務專用車隊2輛大型巴士及4輛9人座小巴,並配置會說印尼語、英語(含Tagalog語)、越南語、泰語的雙語服務人員至機場接機。 一站式服務中心有兩處,桃園服務中心位於龍潭區、高雄服務中心則在小港區,移工住宿、講習場地明亮寬敞,環境舒適、乾淨、整潔。 服務中心的設施皆使用4國語言標示,服務人員也可用4國語言和移工溝通,中心全面架設免費WIFI,方便移工可與家人聯繫,生活休閒區提供電信諮詢、閱讀與桌球等不同活動,移工可在課外時間交誼。

本會李應元主委等一行,應菲方邀請於3月30日於菲律賓馬尼拉市見證簽署「台菲直接聘僱計畫瞭解備忘錄」,並出席第1 屆台菲聯合勞工會議,台菲雙方已達成簡化直接聘僱流程、篩選菲國優質人力仲介推動互貿及建立菲勞管理保證機制等共識,後續將持續推動,以加強台菲雙方勞務合作關係。 一、就按月扣除仲介服務費問題:台塑公司同意後續如泰勞表現良好且全勤出席,則服務費將由雇主代為吸收支付仲介。 106年8月3日起將原有的「看護工」選項再細分為「家庭看護工」及「機構看護工」供您選取,請選取正確資料登錄。

入出國及移: 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 修法三大重點一次看

1、勞委會已於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成立24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聘有60位通曉外勞母語人員,提供外勞各項諮詢服務與輔導。 經勞委會初步瞭解事件起因,雇主與泰勞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及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並未違反勞基法及就服法相關法令規定。 而泰勞所訴求之勞動條件一致性爭議,勞委會將持續協調雇主及泰勞圓滿達成協議,儘速復工。 一、向地方政府申請事前查核:由仲介公司向宿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由勞動、衛生、建管或其他業管單位實施查核,符合設立標準者,由地方政府同意宿舍之設置。 於是,國安單位、移民署、警政署、海巡署等廣義警察機關高層,共同規劃與執行以「查緝逃逸外勞」為目標的專案,並制定績效要求,而各項惡性競爭的評比也應運而生。 在警方長期不思考執法法源依據,高層只講求以作秀作為升官捷徑、基層則流於盲目的「上命下從」文化下,員警為了達到上級訂出的標準,於是開始亂槍打鳥地針對外國人恣意盤查,本來希望避免人口販運從而維護人權的初衷從此變調,成為假借國安之名而行架空法律之實的濫行拘捕。

入出國及移

1.安排符合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雇主自宅,如需外出及工作,應上傳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移民業務機構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入出國及移: 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

這些歧視往往源自其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 而國內並無全面的反歧視法,且零星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國人仍有爭議,因此第62條明文禁止一切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制,第81條更明定罰則,對於申訴成立歧視、且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五千元至三萬元。 經統計至111年6月23日12時止之申請名額後,尚有剩餘入境名額,故將延長開放登錄申請時間至111年6月23日20時止,依「釋出名額」及「簽證核發日先後」進行排序,並於同日20時30分公布結果,請雇主或仲介多加把握。 (一)篩檢規範同入境旅客,應於移工入境第0或1、3、5、7日或有症狀時快篩,雇主或仲介並應上傳結果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關懷服務網。

入出國及移

三、商務人士與專業人士兩者來台審查程序 (一)不論是專業活動或商務活動,邀請單位及大陸人士的資格必要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核,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法定資格要件,移民署方負責發證。 (二)以投資大陸公司、請大陸公司人員來台受訓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須經投審會審查符合資格並通報移民署後方可發證,建議請民眾可備齊資料洽詢投審會。 雇主與外勞合議終止契約者,應填具申請表件,於預定離境日前7日內,檢送工作所在地之縣市勞政主管機關辦理見證程序。 另提醒您,如果父母是在國外結婚,臺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也請一併向駐外館處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結婚證書,在小孩申請定居時提供給移民署參考。

入出國及移: 臺灣地區人民

但仲介機構曾有拒絕評鑑之情事者,則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四、 提升原訂於相關辦法之規定,明訂國外之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外國人至國內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強化其管理。 盧主委表示,過去外勞來臺灣工作必須透過仲介公司,手續相當繁瑣,短則需要2、3個禮拜;長則費時2、3個月,對於極需照護的老年人相當不便。

  • 11月7日起防疫措施再鬆綁,與確診者同住或接觸者實施「0+7」免居隔;確診者隔離7天後只要快篩陰性即可解除自主健康管理;也同時取消三劑令及公共場所強制量體溫的規定。
  •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鬆綁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以利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另為因應日益增加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以增強執法量能;同時也考量外籍配偶撫育未成年子女之需,放寬其在臺居留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
  •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台幣8,000元罰鍰。
  •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工作,而申請居留者,由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免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 而在這樣的集體歧視文化因素下,再加上人口販運與剝削等盤根錯節的問題,我國執政者不思考「外籍移工為何逃逸」背後結構性的勞權問題,也不思考人口販運的問題「根源」不在於外籍工作者本身,而在於有利可圖的投機分子,反而將「逃逸外勞」與治安劃上等號,甚至提升到國安層級。
  • 配合指揮中心0+7邊境檢疫措施,勞動部報請指揮中心同意,自111年10月13日起,雇主應安排移工於符合1人1室且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或雇主自宅之地點自主防疫;產業移工及非重症高風險社福移工依規定快篩陰性,得於7日自主防疫期間內從事許可之工作。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入出國及移: 行政院院會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 延攬優秀人才 提升人流安全管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前,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移民署收容之外國人,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移民署應告知其得依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前項受收容人之收容期間,於修正施行時已逾十五日至六十日或逾六十日者,移民署如認有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必要,應附具理由,於修正施行當日,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除了出入境等邊境管理措施以外,在我國境內警方對於外國人與本國人的盤查,在法律上並沒有區別對待的道理。 警察發動盤查的法律要件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而這些要件並不包含本國、外國人之區分。 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願意留臺繼續從事工作,可由原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或辦理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承接。 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向本部申請補償移工因配合防疫,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的交通必要費用損失。 一、12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20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專案「長期居留」,俟在臺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入出國及移: 黑戶寶寶 失聯移工 More… 外籍移工 勞動部 移民署 遣送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收容 具保人 安置照顧 移工權益 人身自由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入出國及移 台灣外交部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自2022年3月7日起放寬外籍的商務人士入境限制規定,外籍商務人士可備妥相關文件後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境許可。

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 前項附表一係評鑑當年度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仲介機構。 附表二係評鑑當年度未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仲介機構。 1)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在本會與各外勞來源國駐臺代表處、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央健保局的通力合作之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終於得以在96年最後一天正式啟用。

將生活在台灣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非常嚴重的處分,且訴願與訴訟往往緩不濟急,理應更為嚴謹。 入出國及移 例如一些外籍配偶僅因無法配合到府查察,就被認定有假結婚嫌疑而被遣返出境,嚴重影響夫妻團聚生活。 然因行政程序法不適用於「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而內政部又始終不接受移盟版要求先行「聽證」之規定。 為保障驅逐出境能有最起碼的程序保障而非單方濫用權限,才設置此一「審查會」與「陳述意見」的程序。

入出國及移: 相關活動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行政院院會今天(12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於今年1月1日,開放製造業具特定製程產業2萬名外勞名額後,總計核配1萬2425名外勞,所餘7,575個名額,經本會與經濟部研商,將開放給20項具特定製程特定產業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的廠商,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入出國及移 本會將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初核結果,複核外勞人數,並核發配額通知書,通知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事宜。 (二)一般製造業之雇主向他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該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承租之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入出國及移 (一)家庭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 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看護者。 但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

四、確診移工原則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移工經快篩陽性或經醫師評估屬於輕症確診COVID-19個案,改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應遵循指揮中心相關居家照護規定及應遵守注意事項。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

入境移工需居家檢疫者,應於入境前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申報,並將該電子申報證明之「紙本」或「手機畫面」(如下連結),於移工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航空公司,以免無法登機。 深受其害的甚至不是只有外國人,也包含外表(在某些員警眼中看來)近似東南亞裔移民而遭誤會為「逃逸外勞」的本國人,且此類違法執法的案例也不是只發生在警政署以下的警察機關,也包含上述加入該專案的其他廣義警察機關。 例如曾經媒體報導海巡單位執行「祥安專案」而「埋伏公車站」,卻將本國人當成「逃逸移工」而「強行帶下公車」的荒唐案件。

如無臺灣手機門號,請先以母國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於入境臺灣後,以漫遊方式打開提供疾管署人員查驗;如以臺灣手機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請務必確認移工入境時攜帶之手機門號與入境檢疫系統所登錄之手機門號相符。 另為辦理居家檢疫之需,仍需於自備臺灣門號,倘無,需請移工自費於機場辦理。 二、辦理事項:為配合防疫作業,請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之印尼籍產業類新聘移工,請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於檢疫期滿日之翌日,需至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並請於檢驗完成後,拍照或掃描回傳採檢報告,請回傳至電子郵件:。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檢疫宿舍應有防疫管理人,負責與當地衛生單位之聯繫及統理檢疫相關事宜;另凡有可能接觸移工之宿舍工作人員,均須接受防疫教育訓練。 勞動部已規劃首次教育訓練,將由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種子教師參訓,未來則將委託公會於全國各地就近辦訓。 在實務上,時常被警方曲解與濫用的法條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然而法律的解釋必須依照立法目的與體系解釋,而非望文生義恣意詮釋。

入出國及移: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俟經許可定居後,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於居留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又為便利來台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 在「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家庭團聚權」方面,為維護婚姻移民家庭團聚的權利及兒少的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喪偶未再婚者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以申請居留;家暴離婚的外籍配偶,則修正放寬規定,不廢除其居留許可。 第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的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禁止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雇主(仲介)應落實移工自主防疫期間第0/1、3、5、7日及有症狀時快篩,快篩結果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並上傳陰性證明照片(內含有人像之護照與註記日期之快篩劑)。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