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勞基法詳細資料

計算方式:依喪亡親屬的親疏程度,勞工分別有不同的喪假日數保障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 8 日。 以 7 日為一個單位,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例假日,8 週內的例假日+休息日應至少有 16 日。 → 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也就是說連續工作日最長可達 12 日),4 週內的例假日+休息日應至少有 8 日。 → 以 7 日為一個單位,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例假日,2 週內的例假日+休息日應至少有 4 日。 至於「為什麼排除這些人?」 官方說法:「這些工作性質特殊」,陰謀論說法:雇主團體老抗議如果納入勞基法的話,雇用成本過高、傷害產業過鉅。 不過不爭的事實是,爭取被排除的工作者納入勞基法,一直是每年勞工運動及修法的攻防重點。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工時勞基法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工時勞基法: 月薪制勞工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擅自調動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可能要依照「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加班費;而縱使其他週有多給勞工排休日,也只能當作額外優惠,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上述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一、於「工廠法」第十條原定,天災、事變、季節之原因外,增列換班、準備、補充
性工作,亦得延長工作時間,以資因應。 現工會組織尚未能普遍成立,特增列徵
得勞工同意之規定,以便處理。 為顧及勞工健康,明定男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
工時勞基法 超過三小時,女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二小時。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者,得再予延長之。

工時勞基法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內。 而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再根據勞基法第36條之內容,勞工每週都必須有一天例假日及一天休息日,休息日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但必須以加班費計算,而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出勤的。 至於本次修法核心問題「7休1」改為「14休4」,徐國勇表示,過去例假日與休假日挪移,即變形工時的實施,必須經勞動部同意,《勞基法》修法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行業之特性,同意部分行業實施「14休4」。 變形工時制度乃考量到不同產業對於工時可能有不同需求,並非是讓雇主刻意規避加班費之產生,故變形工時制度之執行需確實有其必要性,資方應與勞方充分溝通並解釋變形工時制度後,以雙方福祉為最大目的,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施。

工時勞基法: 雇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 教你如何維護自身工作權益 (檢舉篇)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但當我們細細看完這篇文章之後,會發現,其實勞基法對責任制勞工也有一定的保障,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責任制,且責任制工作者也能擁有自己嚮往的生活,也可以領到加班費。

工時勞基法

唯有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額外休假等福利,由於不屬於勞基法所保障的範圍,通常都視雇主與企業規定而為之,因此工讀生不見得會有相關的福利,建議可以在面試前先詳閱企業規定,或是在打工面試時和雇主確認清楚。 至於勞退部分,雇主須以工讀生的日薪乘以 30 天換算成月薪標準後,再對照我們上一個段落中提供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用該分級表中的金額乘以天數來申報。 工讀生在平日加班超過 2 小時: 2 小時以內的的工讀時數,以上述的規則計算;另外超過 2 小時的部份,則加班費時薪應該要再加給每小時工資的 ⅔ 以上,也就是(時薪 x 時數 x 1.67 倍)。

工時勞基法: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劉韋廷透露,公司提供了2個和解條件給李姓清潔阿姨選擇,其中一項條件符合勞基法金額,另一項給出的條件則優於勞基法。 網路書店博客來爆出假承攬真僱傭、不當解僱清潔工風波,引發各界撻伐。 對此,博客來委任律師劉韋廷24日晚間表示,博客來已順利與李姓清潔工達成和解,詳細金額及細節則不方便透露。 陳又新貼文指出,該名清潔工表示自己不識字,結果博客來和清潔工簽署的是承攬契約,卻要打卡上下班等,恐涉及「假承攬真僱傭」,貼文一出,輿論譁然,要求博客來出面說明。

  • 綜上,應認○君值勤C班之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即出勤14小時扣除兩次吃飯時間各半小時),上訴人有使○君於上開日期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等情實」等等,認為並無違誤,因而駁回雇主之上訴。
  •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
  •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 而加班費因時間不同計算方式也有所差異,如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因此我司也將加班費另外列為一篇文章。
  •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 休息時間為勞工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非屬工作時間,除非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猶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始屬工作時間;另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如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亦應計入工作時間。

另外,雇主也需注意的是,就算你雇用的工讀生或兼職工作者原先已有一份正職工作,也必須協助加保勞保,因為勞保是可以重複加保的。 一般來說,若工讀生打工的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個工作天皆有上班;或是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週工讀的總工時大於 12 小時,則雇主需要幫你投保健保。 因此若在 2023 年的國定假日仍有安排打工的工讀生,則打工的時薪最低須以基本工資的 2 倍計算,也就是 352 元。

工時勞基法: 「假承攬真僱傭」爭議 律師最新回應:請博客來支付資遣費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工時勞基法 雇主未提供交通工具,勞工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及私人交通工具)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經勞工舉證)而遲到。 為了企業正常營運、也為了組織紀律,實務常見雇主透過扣薪、扣假、扣全勤、視為曠職……等各種措施進行管理。

工時勞基法: 公司

則就本項爭點部分,本院即無再為審酌之必要及實益,併予說明。 (五)依上所述,本件仕業表上所載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其性質上非屬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自不應計入工時。 工時勞基法 上訴人稱此行車班次間之未駕駛時間應計入工時,尚不足採。 因此雇主需注意,如果忽略以上法條對員工可能脅迫或非法之行為強制讓員工進行勞動,可不是罰錢了事而已,是有可能坐牢的喔。

工時勞基法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從勞動部的公式中可知,當換算「責任制」相關工資時,須先算出「一般勞工平均每月的正常工時數」(公式一),計算出責任制與一般勞工每個月「正常工時差額」以後,再加上240小時(每月30天、每天8小時),當作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式分母(公式三)。

工時勞基法: Dcard 需要確認您的連線是安全的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然而我們可以發現,每月240小時(每月30天、每天8小時)與「一般勞工平均每月的正常工時數」的差額( =66小時),其實就是「例假+休息日的每月平均時數」。 2.再次強調,要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調移例假與休息日,要先依照制度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而不是從每月1日起算。 工時勞基法 週期不連續,有可能造成例假、休息日數量短少,而因加班費未給足而違法。 除了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都能採用外,四週及八週都必須參照主管機關公布之適用行業別,因此各位雇主都要好好注意這部分,以免誤採其他種類而違法遭開罰。

三、天災、事變情況危急,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特明定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受
每日三小時之限制。 四、在坑內之工作,具有危險性,特規定除有特別情形外,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五、憲法第一五三條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
之保護」對於女工延長工作時間,爰作較嚴格之限制。

工時勞基法: 勞工用餐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

  • 三 原條文第二項因延長工作時間均放寬至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可達十二小時
    ,已無另行核定特殊行業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 每個月加班總時數也是有上限的,為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 「責任制」再度引起勞資雙方的關注,但到底什麼是「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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