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刑法全攻略

故本案A男除須面對其自身所涉通緝之案件並繳納無照駕駛之罰鍰外,還另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可謂得不償失。 附帶一提,即使沒有涉及法律上的事項,單純簽別人的名字就有可能觸犯偽造署押罪。 例如:B在紙張或物體上,未經過C的同意而擅自簽署C姓名。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嚴格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進入網咖,但若有少年參加「台灣電競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比賽,只要主管機關核准,並有成年人陪同,就可讓少年進入台灣電競指定網咖「練習」。 常常聽到有人涉及偽造文書罪,那究竟偽造文書在法律上面定義是如何呢?

偽造文書刑法

3名未成年少年想在午夜到網咖「練功」,欺騙在新北市政府工作的游姓網友,說要參加網路遊戲競賽,但需出示市府證明,才能在午夜逗留網咖;游男好意幫忙,卻假造公文書交少年使用,並發文給舉辦遊戲的公司,被板橋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將會主動追訴,也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撤告或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若是偽造私文書,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偽造公文書,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偽造的是特種文書,則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類型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偽造文書,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製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 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製造。 事情所以會演變成如此,原因是簽「馬英九」3個字的位置不對,如果是在白紙上像練習書法般寫上幾百個「馬英九」3個大字,那只是文字單純的組合,不具任何法律上意義,當然不會引來法律責任。 問題是林姓男子是把「馬英九」3個字寫在警局原已印好的文件存根聯的簽收欄上,這時候的「馬英九」3字就具有法律上的特別意義了!

偽造文書刑法: (一) 偽造文書定義

再未經同事甲的配偶丙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配偶丙的名義,以網路虛擬門號的功能發送簡訊給同事乙的配偶丁,內容指稱同事甲與同事乙有男女私情,並在簡訊中揭露配偶丙的姓名及家用電話號碼。 之後被告又再度以配偶丙的名義,寄送與簡訊內容相似的信件到配偶丁的住所,給丁收受。 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本例涉及的雖然只是小小的序號標籤,但只要是用來表示一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用意之證明時,皆算刑法所要保護之文書;且只要可能對他人發生損害,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若又拿著偽造私文書向他人主張法律上權利時,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基於偽造並行使之故意,假藉原廠名義製作在外形上足以讓A認為是原廠製作的序號標籤,並且據以向A主張設備為剛出廠新品,並造成A有給付可能的損害,故C已經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立法院正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表示,總預算高達二點七一兆,但第十屆行政院官員為歷來最荒謬,包括國安局長…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人的一生,需要法律的時候,總是感到措手不及或是氣憤不已。 這時候都希望能快速有效的找到好律師,580 理解這種苦,我們致力於提供優質的法律諮詢建立客戶與法律的信任關係,是我們的目標。 基上說明,「電磁記錄」若足以表示其用意而有一定意思表示,立法者擬制為刑法上私文書,但畢竟與傳統私文書概念不同,故又稱為「準文書」。 (二) 又因為銀行機構並不會主動調查每一位存款戶是否已經死亡,故在實務上常發生有繼承人因為「便宜行事」,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然持「被繼承人的存摺及印章」,刻意不告知銀行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由單一繼承人以金融卡提款、臨櫃向銀行填寫取款條等方式直接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

偽造文書刑法: 行使とは、真正なものとして使用すること

其實「署押」的「署」字,指的就是署名,也就是簽名的意思;至於「押」字,是針對偽造不識字的人代替簽名所畫花押的處罰。 現行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2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偽造這些與簽名生同等效力的指印或其他符號,就可以認為是「署押」,用刑法偽造署押罪來處罰。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

  • 當事人C女因於前任職之公司擔任會計,記帳方面有所錯誤,而遭檢察官起訴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並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最後協助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獲刑事二審法院最終為C女部分無罪、部分緩刑之判決,避免牢獄之災。
  • 本例中,如A雖擅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一致,故A不用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若是偽造私文書,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偽造公文書,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偽造的是特種文書,則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因此如果今天你想要控告某人涉犯偽造文書,就要盡可能地讓證據內容可以充分到說服檢察官,否則就有可能換來不起訴處分;反過來說如果今天你被告偽造文書,同樣地也必須要讓不利於你的相關事證都有一個合情合理的說法,才有可能換來不起訴處分。

知名大學陳姓教授,被控於2011年母親過世後,未經其他4名兄弟姊妹同意,擅自回台持亡母印鑑、存摺領走存款5萬多元,教授辯稱是用來為母親辦喪事,新竹地院法官依偽造文書罪判教授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建議一收到相關通知,就立即聯絡刑法律師協助處理,專業的律師可透過了解你的案件情況,替你找出最有利的證據及主張。 根據刑法第80條訂定出的追訴期計算方式,可以知道偽造文書三種類型的追訴期都不一樣,以下分別列點為你說明。 因此並不是所有偽造文書初犯都可以獲得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雖然不是所有偽造文書初犯都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不過法官仍會將初犯視為一個依據,會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

偽造文書刑法: 相關詞條

2.故倘行為人公然為強制猥褻行為,依吸收法理,僅應論以強制猥褻罪,尤不生與刑法§234「公然猥褻罪」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一)刑法上所謂「引誘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必其未滿16歲之男女,本無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之意思,因被行為人其勾引誘惑,始決意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姦淫,方足當之。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偽造文書刑法

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 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 所謂偽造文書,是指無權製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製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影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 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製造。

偽造文書刑法: 高雄律師推薦 | 偽造文書初犯

常見的偽造對象有貨幣、證券、票據、公文、證件、契約、名貴 書畫、遺囑、…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在法律上,是指故意製造假的檔案或刪改檔案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偽造文書(Forgery)在法律上,是指故意製造假的檔案或刪改檔案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deceive)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偽造文書刑法 未經檔案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檔案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檔案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梁恆昌,略論偽造文書罪上的幾個問題,於蔡墩銘主編:刑法分則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公司,1984年7月初版,298頁以下。

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如果想要知道那些刑法上的罪名屬於告訴乃論,通常可以在刑法規定找到「本章或某罪,須告訴乃論」的條文內容,常見像過失傷害、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等。 以偽造特種文書為例,「處9,000元以下罰金」指的是罰金刑,但如果是易科罰金則是將原本要被關的天數變成新台幣繳給國家換取自己的自由,簡單來說就是「錢錢交出來,我可以讓你不用被關」。 另外就上述3類偽造文書罪觀察,只有偽造特種文書(9,000元以下罰金)有探討「偽造文書罪罰金罰多少」這個問題的價值。 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變造則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卻擅自修改(把A變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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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 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户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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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上訴人所偽造告訴人之姓名,確係機關同事吳谷玲之配偶,即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原判決認上訴人之行為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於法尚無違誤。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所保護之被害客體為社會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之法益,而非個人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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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論行政任務的民營化,收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中),2002年5月,581頁以下。 第十二條: 偽造文書刑法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誣告罪之成立應以出於故意虛構事實為必要,若出於誤會而為提告則不會構成誣告罪,循此,本件建議您將此誤會之狀況儘速告知警方,俾使偵查程序早日終結才是上辦。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罪 諮詢律師Crime of Forgery Lawyer

時事評論員溫朗東也說,會有超徵的錢是因為經濟發展好、政府執政績效不錯,執政團隊在發錢的過程應說明清楚。 A男因案遭發布通緝且無駕駛執照,於某日開車遭警依法攔查後,發覺其係通緝犯,員警即依法逮捕。 嗣因A男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有冒名之嫌,始查悉上情。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電競公司收到公文後,察覺格式和戳章「怪怪的」,呈報法務部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將游移送法辦。 3名少年則因尚未使用假公文,檢方網開一面,未將他們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 刑法§210所定之「偽造文書罪」,係指學理上稱之「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故判斷文書是否偽造,應就文書之整體而為觀察,不能予以割裂評價。 偽造文書刑法 (一)刑法§210~§212係處罰「有形偽造(指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情形)」的立法,其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純正性。 小李為某公司負責人,於108年1月30日向汽車租賃公司租借小客車為公司使用,並相互簽定租約內容於契約書中。 偽造文書刑法 於租約期間中,小李將此租賃小客車出借於朋友,此外還包含出借其他機具,而此朋友也剛好在財務上向小李提供援助度過危機,雙方彼此間互相幫忙解決各自所需。 隨後租賃公司因積欠租金向小李提出終止合約返還租賃車及積欠租金 ,小李記得於訂約時有繳納30萬的保證金,心想可從中扣除積欠租金,因此沒有給予及時回應,而遭汽車租賃公司控訴侵占,認定小李以本租賃車出借作為向朋友借款之質押,偵查後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小李對於一時疏忽而招致汽車租賃公司的控訴感到憂慮,急忙前來法律事務所求助。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或多或少都聽過偽造文書,但可能無法直接從字面上判斷什麼叫做文書,其實並不是所有紙本文書都是刑法上所稱的文書,必須符合刑法上文書的特性才算。 第 215 條 偽造文書刑法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處罰偽造私文書於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先敘明。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 相關條文

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若單看標單內容並不能得知用意為何,並非刑法上的文書,必須依據民間互助會的習慣或特約才能得知是標取會款的利息,而屬於準文書。 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及筆錄。 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 本例中,醫療機器設備序號標籤之內容,是用來確認醫療機器設備之產品代碼、製造年、該年度第幾日所製造、製造當天批次單元號碼(用以證明確實為原廠所製及製造日期),並由原廠負相關法律權利義務。

正當且合法持有他人的財物:受到他人的委託而代為持有他人的財物,也可以是未受委任的無因管理代為持有他人的財物,或為由於物權契約或債權契約而持有他人的財物。 琪琪與阿寧為親姊妹,在阿寧車禍腳受傷住院期間,委託琪琪到銀行從戶頭提領100萬元,捐贈給天后宮為自己祈福。 偽造文書刑法 後來又委託琪琪與阿寧老公一起到銀行保險箱領取土地權狀、珠寶、金項鍊等財物,變賣來支付住院費用。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

2.承攬人浮報建橋工程使用之水泥,於該橋之堅固安全,不得謂無影響,縱令工程完成後,尚未發生實害,而行為人等以鄉長、課長、技士奉令修建該橋,若以明知而為不實之呈報,自難解免刑法§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罪責。 2.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得為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1.刑法§210「偽造文書罪」之「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的內容亦必出為偽造。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所謂「變造」,指的是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的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製作權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偽造文書刑法 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製作文書許可權的人製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製作許可權的人製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 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關於文書的偽造,我國刑法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無形偽造的處罰,則以有保持真實義務的公務員或從事一定業務人為限。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 有形變造,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于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許可權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 有形變造,沒有製作文書許可權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行動電話的簡訊、訊息,屬於刑法第220條所規定的準文書,若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簡訊發送,足生使他人誤認簡訊之發信人為何者之事實,即生損害於他人,而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故民眾切莫以為偽造文書罪之「文書」僅指有形之文書為限。

偽造文書刑法: 告訴人或被害人

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成立要件。 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因係有權製作,僅屬虛妄行為,除合於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得論以該罪外,自不成立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以行為人無製作權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的動機為必要,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必確有損害之發生。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能導致某種應受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就足夠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就是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到損害之虞就足夠了。 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吳耀宗,影本(影印)在偽造文書罪之相關問題—-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一號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一二六期,2005年11月,229頁以下。 王建今,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問題,收於蔡墩銘主編:刑法分則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公司,1984年7月初版,305頁以下。 當事人T君為一公司之股東,然其股權在未經其同意之下,遭對造移轉予他人,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被告於刑事一審法院亦被判有罪。 2.如行為人能證明其制作當時僅係以供鑑賞或習藝,自始即於公眾或他人不致發生損害之虞者,即應係犯罪構成要件欠缺,而無刑法§217I「偽造印章罪」之適用。 1.刑法§210及§211之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公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216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具備偽造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216之該行使罪相繩。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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