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8大優勢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須特別注意即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階段達成偽造文書罪和解,也沒有辦法撤告。 只是為尊重雙方當事人就爭執事項已經達成和解,仍然可以嘗試與律師討論如何向檢察官或法官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依刑法第80條叫追訴權時效,也就是如果我沒有在這段時間找到並起訴犯罪嫌疑人,等追訴權時效完成後即便抓到人也要給予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或免訴判決(法官)。 過去司法實務上就曾有「偽造道歉啟事」被法院認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屬於偽造私文書的案例存在。

  • 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 警方為了駕車者的安全,馬上扣下機車保管,不讓他繼續騎乘,然後開給他一張違規通知單和一張車輛保管單,同時要他在存根聯上簽名,表示有收下這些文件。
  • 溫雅貴在聲明中指出,這四則未經他確認的重訊,第一則是9月16日主旨為「本公司說明媒體報導」的公告;第二則是「公告本公司成昀達獨立董事對於董事彭國倫、溫雅貴、陳儀潔、林駿宏、陳俊翔等於民國111年9月5日及9月6日請求召開臨時董事會函之聲明」內容。
  • 除非影本經過原本的製作者或一定的單位的認證證明與原本無異,才可視為文書。
  • 關於原判決事實欄壹、二部分記載:崔大偉或陳金暉在電腦「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外僑(勞)個別更新-明細內容輸入」,無故輸入林秀玲之電腦帳號及密碼,而在該電腦系統內作不實之「更新」動作等情(見原判決第五頁),似認崔大偉或陳金暉無權以林秀玲名義而製作上開文書,所犯是否應係有形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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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法律論壇

本例涉及的雖然只是小小的序號標籤,但只要是用來表示一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用意之證明時,皆算刑法所要保護之文書;且只要可能對他人發生損害,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若又拿著偽造私文書向他人主張法律上權利時,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基於偽造並行使之故意,假藉原廠名義製作在外形上足以讓A認為是原廠製作的序號標籤,並且據以向A主張設備為剛出廠新品,並造成A有給付可能的損害,故C已經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偽造的文書所做成的名義是出於虛偽的,然而如果偽造的內容是真實的話,並沒有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而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不用受到處罰。 所謂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被偽造的他人有「可以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而這個利益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的可能,偽造的文書只需要有「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不需要確認他人是否確實因為偽造的文書而受到損害。 在《刑法》上是指要具備「有體性」、「持久性」、「名義性」及足以瞭解其內容之「文字或符號性」之特徵,並具有「證明性」之功能的文書。 簡單的說,只要文書是用文字、符號寫下,可以長久的存在,並且在平常生活上有法律上、社會上的重要意義而且可以推出是誰寫下的,就是《刑法》上的「私文書」。

偽造文書

除了技術人員與駭客們鬥智鬥勇,產業界也開始從規則建設的層面,為濫用AI的行為設立了禁區。 FTC和FCC近年來都加強了對非法機器人電話的監管行動,向八家小型電信營運商和網路通訊公司發出通知,敦促他們追捕並關閉可疑的欺詐電話來源。 在美國安全中心發佈的《人工智慧與國家安全》報告中,也明確將人工智慧偽造技術列為威脅國家安全的重點技術。

偽造文書: 法律訴訟

聲明中也表示,在第一則「本公司說明媒體報導」重訊中,雖引述六則媒體報導,指涉前經營團隊可能涉有不當挪用的經營疏失,但這些指控都非事實,溫雅貴認為,如果自己在發布這則重息前預先審閱,就可以即時澄清錯誤訊息,避免引發市場恐慌、不當影響股價且造成公司難以回復的損害。 法官認為,游姓董座雖構成犯罪,但事出有因,其動機、主觀惡性甚低,犯罪手段也不算極惡,依法酌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依規定免除其刑,可上訴。 2018年8月13日,游姓董座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填寫「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把自己名下原本持有0股,變更持有鋼鐵工廠770股、工業公司440股,經發局承辦人員替他做好變更後,長媳和長孫才發現自己手上的持股竟不翼而飛,氣得告游男偽造文書罪。 於兩造之父親生前及死後分別陸續解約其定存、提領其存款,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嚴格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進入網咖,但若有少年參加「台灣電競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比賽,只要主管機關核准,並有成年人陪同,就可讓少年進入台灣電競指定網咖「練習」。

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 法律熱門新聞

被告未經配偶丙之授權或同意,冒用其名義製作簡訊並寄發予配偶丁而行使之,足使配偶丁誤認上開簡訊及信件之發信人為配偶丙,而生損害於配偶丙,核其所為,就發送簡訊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寄送信件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私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危險之規定,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 有形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所定者皆屬之。 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

  • 凡依行為當時之情狀加以審查,實施之行為具有致公眾交易或特定之人發生損害之虞者,即足當之。
  • 例如:B在紙張或物體上,未經過C的同意而擅自簽署C姓名。
  • 偽造的意思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 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若單看標單內容並不能得知用意為何,並非刑法上的文書,必須依據民間互助會的習慣或特約才能得知是標取會款的利息,而屬於準文書。

A醫院向B公司的業務C採購須符合現代先進技術醫療機器設備,但買賣契約並未約定是否須為新品。 C故意不告知設備已出廠10多年,並撕毀機器外貼標明可供辨認屬於原廠的序號標籤,改貼自製序號標籤充當新品,出貨給A。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罪刑責要件概念

就偽造文書罪中的“偽造”而言,有廣義、狹義和最狹義三種含義。 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製作權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當事人C女因於前任職之公司擔任會計,記帳方面有所錯誤,而遭檢察官起訴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並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最後協助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獲刑事二審法院最終為C女部分無罪、部分緩刑之判決,避免牢獄之災。

偽造文書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偽造文書 當然,欠條只是小case,恐怕罪犯也不願輕易勞心勞力地只坑一個人。 但如果是偽造出具有較高精準度的法律或金融文件,比如財務合約簽名、遺囑、歷史人物的手跡等等,就為司法證據的鑑定和非法證據的排除帶來了不少困難,有可能改變事實的關鍵走向。

偽造文書: (一) 偽造文書簽名

台南市七股區去年11月間傳出20多輛改裝車遮蔽車牌高速競速,警方趕往處理時車隊一哄而散,警經1個多月來抽絲剝繭掌握對象,陸續通知21名車主到案,警詢後今分別以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罪嫌送辦,另視違規情節… 新北市工務局潘姓技士等人涉嫌變更建案使用執照加註事項圖利建商,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起訴潘男等3人,另依詐欺取財罪起訴潤隆建設蔡姓董事長等2人。 上市公司興富發轉投資公司潤隆建設,2011年於新北市新店推出水岸豪宅「國賓大苑」,卻爆發將旅館用地充當豪宅販售弊案。 台北地檢署查出,新北市工務局3名官員在使用執照變更過程中,涉嫌圖利潤隆40.5億餘… 3名國中生得知此規定後,見在市府工作的游姓網友有輕度智能障礙,謊稱準備參加「台灣電競聯盟」的網路遊戲比賽,但午夜12點網咖就會趕人,他們沒辦法專心練功,央求游協助取得市府許可證明。 (二)江國華及江衡共同經營管理英屬維京群島商RICOH UNION.,LTD(下稱RICOH UNION公司)及律岡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律岡公司)。

拿起筆就在該簽名的地方,簽上「馬英九」3個字,馬英九先生是我國現任 總統,問問3歲幼童也會得到正確答案;何況林姓男子面前站的是專事處理刑事案件的警察人員,不必費腦筋就辨識出這個簽下「馬英九」的人是亂簽他人姓名。 當下就按照處理刑事案件的步驟,來處理這件簽名為「馬英九」的刑案。 3480 幾天前報載:臺中市有一位林姓男子,在今年6月25日凌晨,飲了酒又沒有戴安全帽,騎著機車在路上搖搖晃晃地行駛,被執行臨檢任務的警察人員發覺駕車異常,將他攔下進行「酒測」,這一酒測證實了確是酒後駕車,呼氣酒精濃度達到取締的標準。

偽造文書: 偽造發票與偽造背書,所處之刑期大有不同!!

凡定著於有體物上,具有人類特定意思之內容,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文字、符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均屬刑法上之文書。 又,本法於第10 條第3 項就公文書一語設有立法解釋,故凡符合上述文書之要件而非屬公文書者,即稱私文書。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C男遭前親友於未經其同意授權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地檢署檢察官最後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偽造文書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 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將會主動追訴,也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撤告或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以上是偽造文書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偽造文書 因此如果今天你想要控告某人涉犯偽造文書,就要盡可能地讓證據內容可以充分到說服檢察官,否則就有可能換來不起訴處分;反過來說如果今天你被告偽造文書,同樣地也必須要讓不利於你的相關事證都有一個合情合理的說法,才有可能換來不起訴處分。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罪 諮詢案例

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 這也是會影響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小明這樣的行為明顯侵害到小華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偽造的意思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至於非告訴乃論則是指一旦檢察官或警方得知犯罪事實,不必經由有告訴權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法官仍然可以依法進行追訴與處罰。

3、江國華、江衡及呂盈達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等自新,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江國華、江衡均緩刑5年,呂盈達緩刑4年。 文書檢驗 文書檢驗,有的稱檔案檢驗或文書鑑定,習慣上簡稱文檢。 它是指在訴 訟活動過程中,對於與案件有關的文書進行勘檢,分析,識別,鑑定,以及對文書情報資料的蒐集,儲存,…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誹謗必須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件必須端看您檢舉內容為何?

偽造文書: (一) 偽造文書公訴罪?

遂自行書寫借據並簽B之名字,特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英國及西班牙,這個冬季異常溫暖,而放眼全歐洲,至少7個國家,今年1月出現的高溫都打破歷史紀錄,包括德國、波蘭、丹麥,甚至白俄羅斯等。 例如波蘭出現攝氏19度,氣溫就比往年1月均溫高出18度;捷克也測… 所以,建議民眾如有不慎而須面對司法調查時,還是應該坦然面對,以免錯上加錯,徒增自己困擾。 簡單說就是除了符合1.2.條件外,還要法院願意給你易科罰金,什麼狀況下法院會不願意給你呢?

至于我國刑法分則中是否存在最狹義的有形偽造,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 再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偽造文書 是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現在掃描、複印的技術發達,也十分方便,文件影本的運用已大於正本,而一般行政機關或單位也相信影本的真實性。 而且影本是否為文書的討論,實際上都集中於影本的可信性、證明性方面,其實透過「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篩選,已可解決大半問題,所以偽造或變造影本,基本上會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已無太大爭議,不過仍向大家介紹學說及實務的相關見解。

所謂「私文書」,指的是私人間表彰一定法律意義、效果的文書,例如信用卡簽帳單、取款憑條、合約書、匯款申請書、發起人名冊、入國登記表、扣繳憑單、民事調解聲請狀、委任狀。 A男因案遭發布通緝且無駕駛執照,於某日開車遭警依法攔查後,發覺其係通緝犯,員警即依法逮捕。 嗣因A男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有冒名之嫌,始查悉上情。

偽造文書: 法律知識庫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 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偽造文書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户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對於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此與製作權人於文書作成後,證明曾經授權他人製作之情形,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刑事判決)。 按所謂變造私文書係指不變更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內容有所變更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律師協助辯護或提告

電競公司收到公文後,察覺格式和戳章「怪怪的」,呈報法務部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將游移送法辦。 3名少年則因尚未使用假公文,檢方網開一面,未將他們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偽造文書 為讓少年深夜「合法」逗留網咖,登入市府公文系統假造證明單,並蓋上收發章後,交給3名少年到指定網咖「練功」,後來自作聰明地把假公文寄給台灣電競公司,希望他們轉寄指定網咖業者,准許少年午夜進入網咖。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初犯 、 偽造文書刑責? 什麼行為可能構成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罪 Q&A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其實偽造文書是刑法法典裡的1個章節,正確的說法是「第15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除了前面說明的第210條到第212條以外,還有第213條到第220條都算在偽造文書印文罪的範圍裡,像是偽造公文書與公務員偽造文書就是兩種不同的偽造文書罪別,偽造他人簽名也是其中1例。

再比如,卡迪夫大學和查爾斯三世大學的科學家透過NLP技術來判斷書面謊言,透過一個名為VeriPol的工具來辨識語句中的各種特徵,判斷出報告是否真實。 對於一些偽裝真人發出的詐騙郵件或書面文件,更強大的AI模型顯然能起到很好的反制的作用。 如果說技術的發展是問題的起源,它也將成為解決問題的歸宿。 最典型的,除了加強個人安全警示教育之外,許多新的技術方法也開始被應用在防範AI詐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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