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必看介紹

「直接識別性」是指資料必須要可以直接與個人連結。 只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資料具有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第一款的其他例示性資料,單獨提出沒有辦法特定個人,一定要與前面的資料結合,或有複數的資料一起呈現,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個人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侵害。

  • 1.資訊隱私:包括了醫療資訊、金融資訊、網路使用與社交活動記錄等,主要關注於需建立規則來妥善地管理和個人資料有關的蒐集與處理行為。
  • I 票據交換所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基於辦理票據交換業務之目的,應蒐集支票存款戶之票據信用資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將其保有之票據信用資訊提供票據交換所。
  • 客戶攜帶所購買的家電用品進行維修,並提供個人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在維修紀錄單上,以便維修結果通知。
  •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
  • 所謂「得以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指透過該資料本身,就可以直接連結至特定個人,不需要搭配其他資料,例如法院實務認為,「行動電話號碼」對於使用人有專屬性及獨特性,因此行動電話號碼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保障的「得以直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 A 只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就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與洩漏。

而保護的前提必須在這些資料可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簡單的說,在進行個資稽核的時候,首先就是判斷是否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同時是不是有屬於個資法的排外規定裡面。 舉例來說,親友通訊錄中包括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等資料,這些都是屬於個資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網路書店不慎外洩用戶個資,有法律責任嗎? 2年前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I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票據交換所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基於辦理票據交換業務之目的,應蒐集支票存款戶之票據信用資訊,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將其保有之票據信用資訊提供票據交換所。 法律明文規定 所謂「法律」,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9條,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領導力企管您的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則無法參與本課程或研討會,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對國際傳輸的定義為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將申請入營洽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可能涉及犯罪前科這類特種個人資料,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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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摘寫的時候,為了避免曲解原作者所表達之意涵,因此把原文中的「之」改成「的」即可。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小美在逐字稿整理中將一些不利於研究的言論略過刪除。 小杰為了凸顯研究教學前的班級秩序差,故意將垃圾桶及桌椅翻倒拍照。 小寶將一項原本是沒有顯著差異的統計結果數值改成非常顯著。 該課程最慢將於開課前 7 個工作天,E-mail 通知是否開課成功,待您收到開課成功訊息,再進行繳費作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內容簡介

除了前揭(一)至(五)所列舉之個人資料外,判別特定資 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主要是判斷是否得以透過該資料,直接或間 接識別其所屬之個人。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法院認為,重點必須要放在「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這二個基礎之上。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的種類眾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已經列舉了許多事項,但仍留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條款。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法律小常識

另依據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沒有取得書面同意,同時未將使用目的明確告訴當事人,都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此商家是不需要將維修紀錄單交還給客戶的。 而同時依照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因此,商家除非已盡到前述告知義務,否則不可以將此次維修紀錄單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挪移至其他地方使用。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2﹞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除了蒐集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蒐集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外,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行使之權利,包括了查詢、修改、補充個資,要求提供個資副本、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者要求直接刪除個資,而且這些權利是不得被事先要求放棄或以合約限制的(見圖二)。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了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必須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由於新聞報導在陳述事實時,往往會蒐集到個人資料,然而其蒐集行為卻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因此,將其納入本款處理,得以在基於公益情況下蒐集個人資料。 須注意的是,公共利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適用本款時,應謹慎為之,不可過度侵犯當事人權益(劉佐國、李世德,2015)。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法規叢書案例

A 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只要蒐集個資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A 不能任意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也必須與蒐集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 A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A 新版個資法引進「特種資料」的概念,對於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都不得蒐集。 在沒有法律明訂可以的前提下,要求任何人提供不得蒐集的特種資料,就會違法。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1﹞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5﹞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機關介紹

上一次我們談到了許多和個人隱私有關的事項,雖然同屬於個人資料,但是在不同行業之間,隨著所適用的法規和客戶的期許不同,對個人資料的保護要求也有所差異,本文則將從評估個人資料的價值談起,探討適用於個資的安全控制措施。 其他:提供個別服務時,亦可能於上述規定之目的以外,利用個人資料。 所以,該公司在進行個資盤點時,該份表單可視為『包含個人資料』,應列入『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但因其對公司營運無太大衝擊,純屬公司內部作業,故在『衝擊與風險評鑑』中,應屬『低度衝擊與低度風險』,故無需採取太高規格之保護措施、或是可以從個人資料管理機制中排除。 可了解到,企業在跨國經營中面臨了諸多個資保護的法遵風險。 「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以歐盟(EU)而言,IP位址是被視為可識別至特定個人的個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也認為,若IP位址與醫療健康資訊有關,就會被認定為個資之一。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張教授為了講解教學內容,他將某生物圖鑑教科書中的五張圖片掃描呈電子檔,並放在自己教學用的投影片中使用;這五張圖片僅佔整本教科書的極小篇幅,且張教授有在投影片中說明這些圖片的原始出處。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本文將針對雇主最常面臨的幾個個資法相關問題進行簡要介紹,希望大家往後都能安心的在合法範圍內處理以下人事相關資料。 同意書上(例如: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同意書)之簽名代表該當事人同意其內容(內容不一定要包含其他個人資料),故其簽名即可充份識別至當事人;同時,這份資料亦屬個資法規範需留存之同意證據,故此類之同意書在衝擊與風險評鑑層級上即屬於『中、高度』,需妥善進行保管。 「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其與「處理」之區別在於「處理」是蒐集機關內部的資料處理行為,「利用」則是將資料對外使用的行為,常見情形為將資料提供給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情形。 從隱私的角度來看,目前與個人資料有關的隱私類別,可以區分為以下四類。

落實研究參與者履行知情同意的原則,並瞭解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 提供研究參與者高額的研究報酬或是其他誘因,以避免研究參與者中途退出研究。 避免以未成年或其他易受傷害族群(如病患、孕婦)作為研究對象。 向研究參與者說明研究時,應避免告知參與此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 在利益衝突管理過程中,主要利益可能被財務的利益衝突所影響。 在利益衝突管理過程中,研究者須以受試者的權益與研究的廉正性為首要考量。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內容—

某公職人員參選人,聲稱透過支持者提供的資料,大量寄發競選文宣,並宣稱前述行為是不在個資法規範的範圍內。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現行許多企業都會藉由研討會或講座的方式,由與會人士提供推薦名單,以便日後做後續業務推廣使用,個資法通過後,仍可透過這種方式來取得潛在客戶資料。 ﹝4﹞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現代社會個資種類繁多,到底哪些情況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但請留意即使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如果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可以只依當事人書面同意便蒐集、處理或利用,或當事人是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表示同意(例如受到脅迫),仍然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制度。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將前員工的考績、薪資、出勤紀錄、業績、個人表現等個人資料透漏給他潛在的新雇主,並不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仍必須符合該項的七款例外要件才能合法利用。 因此,除非得到該名離職員工的書面同意或有符合其他例外事由,雇主面對前來詢問的第三人,還是建議小心謹慎,盡量將透漏範圍限定在個人意見評論而非具體個人資料,千萬別侃侃而談以致觸法。 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1﹞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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