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必看介紹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A 個資法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從資料蒐集開始,以至資料的處理、利用,整個過程都必須符合個資法的規定,確保不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合理使用個人資料。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甚明。 稽諸上開被告所張貼之護照擷取照片,其中關於告訴人程素真部分,被告已經遮隱該護照內告訴人程素真之護照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記載,且未顯現告訴人程素真之證件照片,僅餘「素真」二字,則一般人甚至是認識告訴人程素真者,是否可從該護照擷取照片中,直接或間接識別出該「素真」者即為告訴人程素真,尚非無疑。

在個資法尚未實施之前,大多數企業對於資料保護的要求,主要都是針對非個人資料,包括像是營運資訊、研發產權、產品與服務資訊等,所採取的方式也比較簡單,只需保護資料本身即可,不需要兼顧所謂的個人隱私要求。 只不過,在所謂「可識別至特定個人」這條線之間,仍然存在的許多模糊地帶,例如以網路IP位址為例,到底它是否屬於個資,在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法庭之間,就有著不同的認定方式。 當企業在招募、建立人事資料檔案與通訊錄,甚至調動、資遣員工時,都不可免除的會蒐集、利用到勞工(或潛在勞工)的個人資料,本文所述其實只是人事制度與個資相關問題的冰山一隅。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最後也建議大家都能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思考一下您對於特定員工資料真的有蒐集必要嗎?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法規內容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5款、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隱私權係由二個核心部分構成,一為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即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自公眾引退、幽居或獨處,而保有自我內在空間即空間隱私,另一係資訊自主,即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關於其個人資料即資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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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等相關規定。 因此,如果仍使用以往的蒐集方式,但沒有告知當事人,就不能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也就是說,企業無法再藉由這種管道取得個人資料,除非當事人同意。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對國際傳輸的定義為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未經授權侵入他人系統瀏覽資料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若涉及個人資料之外洩,該系統受駭之單位亦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等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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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張在資料識別性要件的判斷上,應採用 95 歐盟指令第 26 點說明與歐盟資保小組 2007 年意見書見解,即只要有任何人,透過所有可能、合理的方式,能將此資料連結至特定個人,該資料即具備特定個人識別性。 個資法的存立基礎主要來自於憲法第 22 條的資訊隱私權保障。 自然地對於資訊隱私權所保護的個資定義的解釋,也理當由個資主體的隱私保障出發,而不應從可能侵害隱私的資料使用者角度出發。 只要資料有任何識別特定個人的可能,資料掌控人的辨識能力,影響的是隱私威脅的程度,而非隱私威脅的有無。 學習歷程檔案系統於過去亦曾發生類似事件,當時為公版模組發生問題,造成部分學生無法上傳檔案、甚或上傳後消失,相似事件一再發生之原因究竟為何? 結合法律規範與管理來看,政府將標案給廠商後,「是否有適當之監督機制」、「監督內容與方式為何」、「行政部門有沒有專業人員具足夠資訊能力監督廠商」等,均為委外監督的範疇。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而個資法亦明令,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 另外,企業在運用個人資料時,必須要取得當事者書面的同意,書面指的是紙張,這在現今社會或許較難達成,因此企業可能會採取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來代替,像是網頁上的同意勾選框,所以在勾選前最好也先看清楚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法律熱門新聞

本校如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或作業不慎等安全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依本校之通報程序辦理。 ﹝4﹞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惟即使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應注意若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例如涉及我國就業服務法之就業隱私規定時,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便蒐集、處理或利用。 換言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效果並不是單純民事糾紛,實際上是刑事犯罪行為。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到底什麼叫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是一個應該非常嚴肅看待的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利用個人資料時的注意事項

同時,為協助公務機關及各界瞭解資安法制議題之最新趨勢與管理作法,十餘年來,本院持續蒐整國內外資安與資訊相關案例,並從法制與管理的角度,對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因應建議與可行作法,供機關與各界參考。 為確保所有個人資料安全,應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及隱私性,應建立安全保護機制,並定期查核。 本校已建立與實施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PIMS ),以確認本政策之實行;全體員工及委外廠商應遵循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規範與個資法相關規定之要求,並定期審查PIMS之運作。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PIMS)BS 10012標準之要求,保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儲存、傳輸、銷毀之過程。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但法務部今年7月的一個行政函釋,倒是大方的肯定「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填補了法律的空白。 關 鍵 詞: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監視錄影中文摘要:隨著個資法施行細則訂定程序即將完成,個資法全面施行之日應指日可待;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個資法及細則草案不少條文在具體個案中究竟應如何適用,恐怕仍有相當疑問。 本文作者不耑淺漏,希望藉由國外規定及實務案例的介紹,以系列文章針對個資法重要條文的解釋、適用,提出初步看法,以供未來實務應用及學說討論參考。 為了有效管理個資與隱私所帶來的風險,最簡單的方式是從個資生命週期來著手,以下是在各個階段需要審慎考量的重點。 4.領域隱私:它是和個人環境有關,這些區域包括了個人住宅、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等,主張可以用來侵擾他人領域的能力,都應受到適當的限制,例如架設可監控錄影的攝影機、要求出入需要檢查身分證件,以及其他類似的做法等。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 資料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

例如在贈獎活動中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就僅能用於贈獎活動,不能做為其他用途。 A 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只要蒐集個資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
  • 舉例而言,某縣市政府社會局欲對於滿70歲以上的老人給付年金,請戶政機關提供該等老人人口的個人資料,戶政機關給社會局的個人資料,屬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然而是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利用,所以是被允許的(劉佐國、李世德,2015)。
  •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 這段期間也許是因為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對自身的權益仍不熟悉,或是企業本身對於這部法令還抱持觀望的態度,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自身所該扮演的角色及應擔負的責任,仍然不是那麼清楚。

因此,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等行為需有正確解讀,以避免造成法規適用上之錯誤。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當讀者認識了個資法規範的主體(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客體(指保護的對象即個人資料)與行為(蒐集、處理、利用)後,本文將分享如何在本法的規範下,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A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可以,對於可能是證據的個人資料或檔案,可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則主管機關可採取對企業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強制執行。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第一章  總 則

A 不是,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由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而來,刪除「電腦處理」字眼,擴大了保護範圍。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首先是適用的範圍大為擴張,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以及數位資料,並且加重刑罰,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之多。 所以我們都該好好認識一下,這項與個人權益切身相關的重要議題。 依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三條之規定,所謂得以間接方式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係指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個人的資料。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本條但書亦規定,如果是查詢困難、需 耗費過鉅或耗時過久始能特定到個人的資料,則不屬之。 該但書 之規定,是為了衡平個人資料的保護與資料的合理利用,避免個 人資料的定義範圍無限擴張。 考量到敏感性資料基於其高度私密性而需求較高之隱私權 保護標準,個資法對於敏感性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另為獨立 之規範,有較一般性個人資料更為嚴格之規範(詳第二篇、中小 企業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規範、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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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於社交平台個資外洩頻傳7,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組織依規定應制定個資安全措施。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下稱資安法)第10條,本法納管之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下稱資安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列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之內容,包括「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資通系統及資訊之盤點,並標示核心資通系統及相關資產」、「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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