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6大優點

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舊法都顯得不合時宜。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 但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個資容易外洩、甚至被不當利用的風險。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惟若他機關要求提供個資行為屬個資法所不許時,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得依同條第4項第1款規定:「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拒絕協助,補充說明之。 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法規公告

近年來,關於社交平台個資外洩頻傳7,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組織依規定應制定個資安全措施。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下稱資安法)第10條,本法納管之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下稱資安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列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之內容,包括「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資通系統及資訊之盤點,並標示核心資通系統及相關資產」、「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等事項。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九條指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另依據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沒有取得書面同意,同時未將使用目的明確告訴當事人,都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此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除規定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之外,亦特別於第4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範委外管理之法律適用與監督機制,主要係為避免資料蒐集機關以委外關係免除責任,故規範若組織委託廠商進行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者,應對受託者實施適當監督,其中還包括組織上與技術上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個資遭竄改、毀損、滅失。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且周知所屬人員,並至少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行動裝置上網佔有率已超越桌上型電腦,智慧型手機之相關營收亦年年成長,而製造商因開發智慧型手機必載內建軟體方可驅動,因此無論是出廠內建軟體、銷售商加載軟體或是無圖示軟體,均可依據主管機關所提供之開發APP相關資安規範,建立自己的APP開發規則,使所開發之APP符合法規要求。 此外,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使用智慧型手機幾乎為生活不可或缺之狀態,生活中大小事可能因為求方便,而將重要訊息例如網路銀行或各網站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記載於手機,因此,無論智慧型手機的內建軟體或提供使用者自行安裝之軟體皆宜符合一定安全標準,以避免引發資安危機。 當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時,應於查明後通知當事人2,以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情事,以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提起救濟。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龍華科技大學 –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專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如何讓另一半的朋友喜歡妳?這5點是最容易擄獲人心的…尤其是第3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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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法律小常識

(三)蒐集個人資料雖非屬公務機關之法定職掌,但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時,往往會涉及蒐集民眾之個人資料,例如: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等,如依第一項規定告知當事人將發生妨害公務之執行時,自不宜告知當事人,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四)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如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時,自得免為告知,爰為第四款之規定。 (五)第一項規定之告知義務,其意旨在於讓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資料蒐集之目的及用途。 如當事人已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者,自無必要再重複告知,爰為第五款之規定。 四、如當事人不認同蒐集機關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免為告知時,仍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被請求之蒐集機關則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之法律解釋主管機關。 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 說明:既然是會員,依照個資法第十九條,企業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此方案的實施並不違法。 惟根據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使用方式等事項。 同時,根據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此「書面」同意,目前根據法務部解釋,除非係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者,否則應取得當事人的「紙本」書面同意始符合法定要件,企業應留意此點要求。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LOUIS VUITTON 2017早春女裝秀現場 高清直播

客戶攜帶所購買的家電用品進行維修,並提供個人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在維修紀錄單上,以便維修結果通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客戶在取得維修的商品時,要求商家交還維修紀錄單,因上面有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 為推廣產業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所管產業個人資料保護宣導說明會除就工作成果進行分享外,並延續過往經驗,邀請國內具有指標性之標竿企業實際現身說法,增強其說服力。
  •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與實務—如何面臨個資保護的新時代(第二版)。
  • 原則上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當事人第一項所列事項,惟在部分特別情形下,或已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已明知,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恐有礙職務之執行或無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得免告知之情形,其各款修正理由如次:(一)法律規定得免告知者,自勿庸再告知當事人第一項所列事項,爰為第一款之規定。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1﹞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2﹞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遠東人月刊 Far Eastern Magazine |生活情報|認識新「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辨識財務之信用卡號碼資訊等),並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者,並無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本文)。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制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行政函釋

初級安全等級為智慧型手機基本隱私保護之最低要求,係應提供個人隱私相關之資料安全,包含手機安全性功能和敏感性資料之相關保護,如有蒐集敏感性資料之行為應明確告知使用者。 而中級安全等級則應提供完整資料保護機制,所有資料之使用、儲存及傳輸時,皆可被安全保護。 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校成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及個人資料清冊安全維護及更新事項。

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非公務機關通報或副知,或非因通報或副知而自行知悉個資外洩案件,經確認屬該機關管轄後,應於接獲通報、副知或知悉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列監督通報紀錄表(如附件一),通報國發會;並得依個資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三)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時,依安全維護辦法應通報之對象、時點、應通報事項、後續行政檢查等事項;其通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再者,上開處分如係依法課予相對人行為或不行為之公法上義務者,倘相對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將由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之相關規定執行。 ﹝1﹞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註釋-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一、屬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應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針對手機之資訊安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6年3月3日公告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下稱技術規範),以作為智慧型手機製造商、經銷商、電信業者及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辦理檢測之依據,而當智慧型手機通過檢測後,即可取得「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等級標章」。 為因應不同使用者購買智慧型手機之價位考量及資安防護需求,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認證,依上述公告之技術規範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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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苗接種證明是疫情時代下產生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歐盟、國際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均將其定義為健康個資,具有敏感性。
  •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 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須特別留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法的相關規定,民眾也可透過檢視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判斷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是否合法,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亦將個資區分為一般與特種個資,醫療個資即屬於特種個資的一種。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本校於利用個人資料時,除需依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外,如需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時,將依據個資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倘有需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之必要者,本校應依法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1.保有消費者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等過程之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且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應加強管理之條件。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例如勞工保險局透過勞工個人勞工保險資料,主動發函污染事件的受害勞工告知參加訴訟相關事宜,可認為是有利於當事人(勞工)的權益。 「公務機關」的定義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1﹞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1﹞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1﹞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為協助企業瞭解自身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遵循性及有效性,本年度設置適當管道,受理企業個資保護相關法令諮詢,並提供個資保護管理制度深入診斷服務。 透過線上諮詢、文件審查或實地訪查等方式,針對企業個資保護認知、個資管理制度實施成熟度等進行體檢,提供具體建議並持續提升工業局所管產業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能力。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將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之往來授信及信用卡客戶之信用資料,定期轉存至該行資料倉儲系統,供該行各單位為特定目的外之行銷使用;另板南分行前行員將客戶資料提供予分行保全人員,均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A 個資法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從資料蒐集開始,以至資料的處理、利用,整個過程都必須符合個資法的規定,確保不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合理使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0年5月26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但相關的施行細則目前還付之闕如。 這段期間也許是因為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對自身的權益仍不熟悉,或是企業本身對於這部法令還抱持觀望的態度,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自身所該扮演的角色及應擔負的責任,仍然不是那麼清楚。

另本件並無契約未成立之情形,上訴人追加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主張契約未成立其非因過失信賴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亦無可採。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依其立法理由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時,或配偶一方被強姦時,父母或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等情,可見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者係身分法益即身分權之保障,諸如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等。 惟依上訴人所述上情,尚難認其基於人子之身分法益因其母親遭被上訴人電話催收話語致心生恐懼需門診就醫治療而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自與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合,是上訴人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難認有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小孩監護權怎麼判?專業律師來說說「監護權訴訟」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2﹞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例如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健保醫療費用資料中有關失蹤人口的就醫日期、就醫的醫事機構地址等資料提供給內政部警政署,幫助警政署儘速查明失蹤人口的行蹤,應可認為是為了免除失蹤人口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2﹞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提供企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諮詢及深入診斷服務

﹝4﹞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1﹞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第二篇、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注意事項Q1.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所指為何?中小企業如何確定自身所屬行業的主管機關有哪些?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以避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非公務機關對受託人之監督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組織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時,應對個資進行法律面上所要求之事項為法規符合度確認,並依法進行保護,而個資法因所適用之對象不分組織或個人,因此,個人亦應對其所持有個資進行適當保護。 公司或是組織應依據上述有關委外監督、營運持續、資訊保存與管理建置標準作業流程,在每一次委外管理資通系統與資訊時均詳盡實施檢核。 以備份而言,目前業界實務操作,至少會製作三份備份,並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的儲存媒體,並至少有一份放置於異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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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雖未揭露駭客係如何入侵報名系統,但由該基金會事後之修補措施(修正系統邏輯判斷缺失等)觀之,駭客可能係利用該系統邏輯判斷缺失加以入侵,此舉將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罪。 A 被害人若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 A 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舊法僅適用於公務機關與特定行業,但新法已取消行業別的限制。 A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正式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也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公告,但該法正式實施日期,仍待細則確定後,才公告。 某公職人員參選人,聲稱透過支持者提供的資料,大量寄發競選文宣,並宣稱前述行為是不在個資法規範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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