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8大著數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5﹞依第二項第三款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內政部撤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1﹞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1﹞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1﹞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原: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1﹞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之情事,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 ﹝1﹞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第一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聲明承受程序。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相關條目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承諾;但人壽保險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本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在人壽保險為責任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在其他各種保險,為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賠款特別準備金。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二節  基本條款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條(銀行之清理)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第三人對該銀行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
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
當金額,而將剩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

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 、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 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及責任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產或無形 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保險利益

保險業非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不得向外借款,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其因週轉需要所生之債務,應於五 個月內清償。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施行之日起 ,不再適用。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 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 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
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 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 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 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 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1﹞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 ﹝3﹞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3﹞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2﹞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2﹞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1﹞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技師會被停業嗎?-我看工程懲字第1100618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 為他方所知者。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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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2﹞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8條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 ,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 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 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 ,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 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 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6﹞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2﹞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1﹞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依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五節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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