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認為婚姻不適合繼續維持,就可離婚。 2009年1月7日 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家庭婚姻關係可謂最貼近生活的法律領域,家事法律涵蓋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 部分民眾朋友可能因為看了外國電視劇,誤以為只要夫妻分居達多久時間,就可以提告訴請離婚。 其實在台灣,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限制,基本上比歐美國家來的更嚴格一點。 當事人P女某日於家中之電腦裡發現,其配偶在電腦裡面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之親密行為照片,證明其在外與其他女子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新法並打算賦予法院「把關」 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事情,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仍可 …讓離婚不再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認為婚姻不適合繼續維持,就可離婚。 分居可以離婚的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所謂「惡意離棄」是指客觀上違背履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意願,例如不告知住所,更改聯絡方式等均屬之,就能依據上述民法規定訴請離婚,所以訴請離婚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分居多久才可以向法院訴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 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認定婚姻是否能繼續維持的參考,國家司法機關在面對一對夫妻訴請離婚時, 不再要求法官要深入去調查離婚夫妻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 法院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