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8大優點

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有協議,或子女業已成年,則更改子女姓氏毋庸經法院裁定。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本院收到聲請後,首先會安排精神鑑定及社工師訪視,之後尚 須等待鑑定報告及訪視報告,所需時間不一,若最後經本院准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許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亦須待裁定確定後發給確定證明書,再請台端持上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請參考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5條、第46條及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相關規定。 本案聲請人本人或訴訟代理人可以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查詢案 件進度或裁判結果,通常於結案後10日內可以送達裁判正本。

一、民事執行處及提存所、桃園簡易庭院區之各庭、科、室(即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之民事庭、行政訴訟庭、桃園簡易庭、非訟中心、登記處、公證處):110年1月25日(星期一)。 (一)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 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裁判。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請參閱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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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庭暴力案件,不論是聲請保護令或是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均免收裁判費。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不論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請儘可能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官參酌,法官可以節省調查時間,自然可以儘速取得保護令。 若是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隨時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請求其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二、法治路院區(含刑事庭及行政科室)、中壢簡易庭院區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及調查保護室:110年2月1日(星期一)。

若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載命其需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之命令,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可依法向檢警機關為告訴或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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