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5大好處

若是沒人引用過的函釋,沒有被收錄在查詢系統中的函釋實質意義幾乎等同於不存在。 即便有查詢系統,函釋也要有電子檔才有辦法被查詢,但許多機關的函釋並沒有電子化。 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函釋有人引用,但網路上怎麼都找不到,大多是這種情況。 不是所有機關都有建製函釋查詢系統,例如筆者故鄉雲林縣就沒有函釋查詢系統,縱使機關有紙本保存這些解釋令,但查不到的函釋和不存在,其實沒有太大的區別。

案二:A女在B男租屋處跳樓身亡,屋主向租客B男求償,法官認定案發時B男不在場,無過失責任免賠,但死者A女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房價損失73萬,全案定讞。 案一:A買了一戶5樓公寓,後來才知道頂樓加蓋曾發生火災燒死3個人,認為自己買到凶宅,控告房仲及前屋主未告知涉嫌詐欺,但檢方調查後認為,A買的是5樓,縱使當時頂樓加蓋是5樓住戶使用,也不能算凶宅,全案不起訴。 陳屍他處的案例:若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為阻止竊賊扭打到屋外,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如此因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不算凶宅。 案例三:獨居老人壽在家裡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個月之後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依照解釋函令,自然死亡不是凶宅。

內政部函釋: 解釋

2、對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罰則,且處罰種類項目相同者,僅能擇一處罰,但應於處分書內敘明違規事實及違反之相關法律規定。 3、不同性質之違規情事,各主管機關可依其主管法律分別裁處,裁處時,處分書應敘明違規事實及處罰依據。 內政部函釋 最新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內政部函釋

再者若是依照內政部的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要件,因此A持有期間發生過兇殺案,後來賣給B,B持有3年後賣給C,B持有期間沒有發生兇殺案,在函釋認定不算凶宅,這動作就叫洗凶宅。 以上案例只是想說關於凶宅判定,沒有絕對答案,真的是看你遇到什麼法官。 案例四:若住在9樓,8樓曾經發生跳樓自殺事件,因發生在8樓的專有部分,與9樓無關。 本網站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Edge、Safari 等電腦或行動裝置瀏覽器閱讀,本站不支援舊版 IE 瀏覽器。 內政部函釋 然而已經放進查詢系統的函釋,也不代表就沒有問題,事實上依然問題重重。

內政部函釋: 公開資訊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啓瀏覽器 JavaScript 功能。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因此有不肖人士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凶宅若幾經轉手,住戶、保全換人,時間一久很難查出來,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經法律授權應訂為法規命令之事項,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者,屬實質法規命令,請改至「法規查詢」法規分類查詢項下檢索「實質法規」。 臺南縣政府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進用之機要人員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機關裁撤規定辦理資遣乙案。 ,完成調查後製作一份不動產說明書,經房屋出賣人(出租人)及經紀人簽章後,由房屋經紀業者向買受人(承租人)解說,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時,將不動產現況告知並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買受人(承租人),買受人(承租人)閱後亦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這份不動產說明書就會被視為租賃或買賣房屋契約的一部分。 內政部函釋 除了上述經紀業者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另有一份房屋現況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是由不動產的出賣人(出租人)自行填寫的,出賣人(出租人)可能為了不動產的價值而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實或虛偽填寫;因此買受人(承租人)不可全然只看房屋現況說明書,仍須同時參酌房屋現況說明書與不動產說明書的紀載。 新竹市政府與本會共同辦理「110年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缺失態樣研討暨提升建築許可品質研習會照。

內政部函釋: 法令訊息

新屋價格居高不下,許多人選擇購買二手屋,但買二手屋除了須承擔屋況是否具備瑕疵的風險之外,在一般社會觀念中,更忌諱購買到凶宅。 本文今天要教導大家的,是在購屋前,如何從法律面避免購買到凶宅(至於房子中是否有非生靈徘徊其中,是否不吉利,屬於法師的執業範圍喔)。 西班牙國會眾議院衛生委員會主席羅美洛(Rosa Romero Sánchez)訪問團記者會,13日在外交部5樓大禮堂舉行,羅美洛表示,訪團此行主要目的是強化雙邊關係,成員抵達後都愛上了台灣美食,與台灣人民的熱情、勤奮,並要特別肯定台灣在疫情期間的防疫成果,堪稱世界典範。

據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及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內民字第 號函釋,符合釋字第325號解釋所設三項要件,即:「一、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二、須係議案所涉及之事項。」、「三、受要求之機關未有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得作為拒絕之依據。」,地方立法機關即得向行政機關調閱文件。 貳、釋字第585號解釋係市政府先前據為拒絕市議會調閱文件之立論依據,市政府既然肯認釋字第585號解釋,則解釋時應綜觀全文,不得斷章取義。 第585號解釋文第1段後段意旨已明白揭示,如於具體案件,調查事項是否屬於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故非得僅以「行政特權」為理由拒絕。 莊啟旺表示,市府認為議會無文件調閱權的主張是於法無據,此舉並製造府會間的對立;他隨即裁示除審計部之98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同意交付外,市府其他案件全數擱置。 莊議長強調,市府刻意錯誤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以規避議會監督並剝奪議會行使文件調閱權,意即拒絕最高民意的檢驗,市府此舉,令人感到遺憾。 他同時以台北市民進黨籍議員周柏雅在今年9月6日利用總質詢時間向台北市長郝龍斌調閱有關花博案文件為例表示,台北市府能依法同意提供相關資料給民進黨籍議員,陳菊市長主政的高雄市府為何辦不到。

內政部函釋: 行政函釋

Lawsnote能做到的僅是從各種函釋查詢系統搜羅,盡可能不要漏掉任何可能性,但從國內現在的函釋機制而言,「完整」這件事,客觀上是做不到的,不只是Lawsnote做不到,發出函釋的機關自己都做不到。 2、該文件已足勘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所載面積辦理;其檢附之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得依實地會勘認定並經地政機關之測量單位測量之建物面積,或參考航照圖判識其面積辦理。 雖然目前為止跨國同婚登記案已經5連勝,但不是人人可以負擔興訟成本,K和Z最後發現只剩下移民這條路可走,剛好澳洲正在向港人招手,K打算用2年讀社工所,並在當地工作3年,一共花5年時間取得澳洲公民身分,接著Z就能和K就地合法結婚定居,對此,Z的家人相當不捨,Z也直呼,沒想到自己會因為結婚必須離開台灣。

因此推演整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程序,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其相關配合程序亦為一個重要的環節。 配合區域計畫法條文修正,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審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申請案之處理原則,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本部92年3月26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前,坐落於丙種建築用地上之農舍,可否申請作民宿使用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又「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同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 依本解釋函示,未來若資金提供者雖非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仍可參與權利變換計畫而獲分配土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

內政部函釋: 營建成本持續上漲 地主與建商「合建」該了解的分配比例

(二)行政罰為達成行政目的,除課以違規行為人行政罰鍰外,另責以限期改正之處分,若改正期限屆滿,經檢查仍未改正者,行政機關再處以罰鍰,與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並無相違。 本Script功能為回到網頁最上方,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縮合footer選單,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內政部函釋

一般來說死亡分為「自然死亡」跟「非自然死亡」,所謂自然死亡就是指壽終正寢,非自然死亡多指凶殺、自殺等,然而針對凶宅,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對凶宅定義也是眾說紛紜。 台灣、馬來西亞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阿唐表示,每一個勝訴判決都只有個案效力,全台超過500對跨國伴侶正在等待結婚,如果想結婚,官司就得一個一個打下去;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呼籲內政部停止行政怠惰,盡速將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並期許未來新上任的內政部長改正失職亂象,早日還給跨國同性伴侶平等的結婚權利。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一)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編定管制,因其為同一人、事、時、地、物之違規情事,如同時違反數個罰則,且該數個罰則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同處以行政罰鍰),基於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O三號解釋,不應重複處罰。

內政部函釋: 跨國同性婚姻勝訴再+1 伴侶盟:內政部應盡速撤銷違法函釋

目前尚未完成交付程序的案件包括有市府提案、法規案及議員提案,市府提案中多為墊付款案;莊議長說,期待市府針對議會議員的文件調閱權有善意回應,以免擔誤其他案件的審議。 內政部函釋 有關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之逕為辦理,即於建築工程完工且已請領使用執照後,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地籍及建築物測量,並依測量結果釐正權利變計畫相關圖冊之記載後,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登記程序。 按照解釋函之原意,未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將納入於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的階段併同辦理。

  • 他同時以台北市民進黨籍議員周柏雅在今年9月6日利用總質詢時間向台北市長郝龍斌調閱有關花博案文件為例表示,台北市府能依法同意提供相關資料給民進黨籍議員,陳菊市長主政的高雄市府為何辦不到。
  •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 曾有判決案例,台北市郭姓女子將一間持有9年的房子,賣給李姓的女子,之後李小姐發現15年前曾有人在屋內上吊身亡,憤而提告向郭女求償,一審判決郭小姐需賠李小姐200多萬元。
  •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本部92年3月26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前,坐落於丙種建築用地上之農舍,可否申請作民宿使用疑義1案,復請 查照。
  •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建築物使用類組H-1與H-2認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 查前揭區域計畫委員會第75次會議決議意旨,係在程序上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同意循往例先受理實質審查,以縮短作業流程,提昇輔導合法化之行政效率,但在實質上並未放寬其審查要件,對違規使用者,過去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行為,仍應查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兼顧社會公義。

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1案」疑義乙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台灣人貓貓和來自香港的阿雪,在台灣同婚法制化2019年當年就申請結婚登記獲准,但是,持有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阿雪,在2020年申請來台依親時,國籍卻從英國人被認定成香港人,由於香港同婚尚未法制化,戶政機關根據內政部函釋,撤銷了結婚登記。 三、考量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因個案情形(態樣)不一,且涉及實施建築管理前事實審認及實務執行,建請貴府邀集轄內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及府內建築、農業、稅務、戶政等相關單位,依上開處理原則共同研訂齊一作法,以利實務執行。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89年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 號函送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辦理。 對於經查報或檢舉違規之情事,除相關機關會同檢查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1、裁處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同一違規行為已為其他機關(單位)處罰者,應避免重複處罰。

內政部函釋: 法規及函釋

絕大多數機關的查詢系統所包含的函釋,僅限於以公文形式發出的紙本函文,然而並非所有解釋性的公函都會被納入系統中,許多「個案解釋」,往往不會被放到查詢系統。 法律並沒有限制人民可以用什麼方式請求機關作出解釋,因此可以發函、透過「局長信箱」、打電話給承辦窗口詢問,甚至在研討會向主管機關發問,這些都會形成個案解釋。 行政函釋這個制度存在一個巨大的歷史共業,導致從定義、管理、統計和搜尋都困難無比,隨著持續使用現行的機制和系統,這個困難度還在不斷上升。

  • 台灣、馬來西亞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阿唐表示,每一個勝訴判決都只有個案效力,全台超過500對跨國伴侶正在等待結婚,如果想結婚,官司就得一個一個打下去;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呼籲內政部停止行政怠惰,盡速將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並期許未來新上任的內政部長改正失職亂象,早日還給跨國同性伴侶平等的結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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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
  • 案例二:若從大樓頂樓縱身躍下死於中庭,因為非專有部分,因此依照內政部解釋,沒有人是凶宅。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主旨: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建築物使用類組H-1與H-2認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一)按非都市土地得更正編定之前提為1、編定錯誤;或2、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之使用地編定原則及說明,於編定公告後提出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關於跨國同性婚姻登記案,內政部敗訴五次,次長陳宗彥日前表示,已請求行政院召開跨院會議,協商討論跨國同婚案件如何處理。 有一對台港同性伴侶昨天(4日)抱著一絲希望洽詢公部門,卻無奈發現,這兩天,淡水戶政事務所曾再度上呈公文,內政部卻依然以違法函釋阻擋跨國同婚,不斷碰壁已讓他們心灰意冷,因此決定在今年上半年移民離開台灣。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內政部函釋: 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進一步說明就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及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就是陳屍在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即便納入這些通知也不至於有太大的問題,問題在於這些公告因為沒有明確的發佈機制,因此在系統中產生了嚴重的「格式問題」。 這樣的情形也造就了許多會計師拿到所謂的「獨門暗器」,也就是只有自己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的稅務法令解釋。

內政部函釋: 營建署釋示「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疑義

內政部地政司在二零一五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雖然屋主是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致死,但是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依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屋外,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內政部函釋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宅在台灣-宅妹宜芬表示:特別提醒大家,幾乎所有銀行都拒貸凶宅,所以想買凶宅要拿出全額購屋款。 比方說原本1000萬的房子,正常狀況自備款200萬、貸款800萬,但凶宅可能500萬就能買到,不過要準備全部現金。

四、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最近一次修正發布係於103年11月26日,至長期照顧服務法迄104年6月3日始制定,是該條文未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納入規範,將另以解釋令補充將長照機構納入適用對象。 但是有可能不動產經紀業者已經窮盡調查之能事,而仍無法查出房屋屬於凶宅之情形,並且出賣人(出租人)對於房屋現況說明書也有所隱瞞;或是民眾心目中的凶宅定義是前面所說較為廣泛的,包含意外死亡、自然死亡或風水不好、磁場混亂等等的情狀在內,而與內政部之定義不同。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內政部函釋: 關於我們

化名貓貓和阿雪的台灣、香港同性伴侶婚姻登記案,歷經兩年多的審理,今天(29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取得勝訴判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3年多來,法院判政府敗訴5次、訴願也輸了3回,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的函釋,被認定違法多達8次,希望內政部將修法草案盡速送進立法院,別再惡搞民眾、浪費司法資源。 案例二:若從大樓頂樓縱身躍下死於中庭,因為非專有部分,因此依照內政部解釋,沒有人是凶宅。 2015年間高雄有位張姓婦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陳屍於2樓的露台上;2樓劉姓屋主認為張婦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便向張婦繼承人求償。 內政部函釋 若按內政部函釋,凶宅應算是頂樓(共有部分),且露台(約定專用)非專有部份,所以2樓不構成凶宅要件。

3、至辦理更正編定之範圍,以申請時該使用地編定之建蔽率標準,按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據以辦理分割及更正編定。 但該等土地扣除合法更正編定範圍所餘面積在50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併同辦理更正編定免再辦理分割。 臺中市政府建議對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之服務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時,准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乙案。 現任區政諮詢委員參選里長選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所列應予解聘之情事及其解聘程序等疑義。

內政部函釋: 資訊查詢

如此一來,都市更新事業無論是以都市更新會或地主身份為實施者,向第三人尋求資金時,可將資金提供者視為更新地區內之原權利人而參與更新後分配,免除二次移轉之困擾。 這項法令解釋將有助於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所推動之『臨門方案』,給予資金提供者合理的權利保障。 三、因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為預防群聚感染及強化社區住戶居住與社區服務人員執行業務等之健康安全,爰公寓大廈倘未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於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疫情結束後,相關事項仍宜循上開函示及有關規定辦理。 前揭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案倘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且獲致結論不同意者,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遵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第22條相關規定,嚴格究辦執行。

內政部函釋: 解釋函彙編

1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臺內營字第七三0二七五號、六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臺內營字第七五九五一七號,關於廢止非都市計畫巷道函及台北市非都市計畫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既與上述意旨相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尚無牴觸。 1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 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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