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體檢詳細介紹
一、熱媒鍋爐之熱媒經加熱未達其沸點溫度,其仍為液相者,宜依熱水鍋爐實施檢查,唯應考量高溫熱媒對材料之影響。 二、「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 已有規定,對於鍋爐水添加脫氧劑使用聯胺或亞硫酸鈉,由於聯胺具毒性,使用時應予注意,對於蒸汽與食物或飲料直接接觸之鍋爐通常禁止使用;亞硫酸鈉使用時亦有限制。 二、構造檢查:以氨氣作氣密性確認試驗,經檢查無著色反應為合格。 如構造上原因實施氨氣氣密試驗有因難時,得以真空度試驗代替之。 二、如採密閉式構造者,應有可將吹出之氣體以冷凝器作冷凝等方式處理之設備,且不致使其再度退回容器之密閉循環配管。
-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不含供作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卻用冷凍設備。)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氧氣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氧氣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十公尺以上距離。
- 主題摘要:有關大台北區瓦斯公司成功基地設置之無縫鋼管高壓過濾器,於申請重新檢查時,得免實施「熔接檢查」。
- 次修正發布,致事業單位於該標準修正發布前設置之部份氣體洩漏檢知警報設備,因該法令提高而不合格,如市面上又無符合該規定之設備時,依法令不朔既往之精神,配合市場之供應能力,得由業者提改善計劃之承諾等方式替代。
- 隧道之通風作業應確實執行:如通風機具之維修與定期檢測空內之空氣含量等,以避免隧道內累積過多有害氣體(如內燃機機具之廢氣、開挖後之煙塵…)而發生缺氧現象,危害作業人員之安全。
- 【警政時報 徐煜勝/新北報導】 歲末寒冬,板橋警分局啟動「112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透過執行「治安平 […] 原始新聞來源 警民一家關懷弱勢|板橋警偕北新同濟會寒冬送暖 警政時報.
三、施炸後之場所及其周圍無浮石及岩磐龜裂,鑽孔及爆落之石碴堆、出碴堆無未引爆之炸藥,施工軌道無損壞狀況。 該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換氣、照明、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一、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坑、震測或其他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作成紀錄,並繪出詳圖。 三、擋土支撐之設置,應於未開挖前,依照計畫之設計位置先行打樁,或於擋土壁體達預定之擋土深度後,再行開挖。 二、構築圖樣及施工計畫應包括樁或擋土壁體及其他襯板、橫檔、支撐及支柱等構材之材質、尺寸配置、安裝時期、順序、降低水位之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一、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面荷載現況,妥為設計,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及擬訂施工計畫,並據以構築之。
汽體檢: 氣體檢知管組
如遇緊急事故時,亦能迅速通知、調度責任區域之技術人員就近處理,其通聯系統能接收工廠之運轉、異常警報、跳車等訊號及自遠端啟動機器與停機能力,無異於現場操控管理,於歐美已行之有年,合先敘明。 第一百八十三條 環氧乙烷之消費,應於事前以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設備內部之氣體,且在環氧乙烷容器與消費所使用之設備間之配管,設逆流防止裝置。 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條規定之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及有關之製造技術,並監督、指揮該班(時段)之勞工作業等職責者(含代理人),自得選任為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釋示從事壓氣體製造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採用輪班制、或夜間、例假等時段作業,對於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之選任疑義。 有關「氮氣製造設備相類接,擬由同一計器室內控制其操作,有關高壓氣體相關管理人員設置」一案,請就近依其設備種類、佈置及操控情況,逕行函復。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 度計),若未達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之高壓氣體規定,應屬「減壓設備」而不宜納入液化石油氣儲槽之定期檢查。
汽體檢: 主題摘要:有關天然氣地下管型儲氣槽免予辦理沈陷測定事項。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乃為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健康之特別規定,該規則第五十四條已將氨使用之電器設備明確排除防爆性能構造,自可不使用防爆性能構造。 「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及「灌裝液化石油氣之非車載型移動式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處理原則」中,有關對廠外之安全距離部分不予引用。 有關氯乙烯儲槽密閉式安全閥所排出之氣體應經燃燒或吸收等安全處理,如直接排放至大氣者應符合環保有關法令規定;又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可燃性氣體儲槽之安全閥應置釋放管,將安全閥釋放壓力時所排出之氣體導至高處,且四周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對於以火焰直接加熱之壓力容器,於實施竣工檢查時,其安全閥之排放量,應以傳熱面積所蒸發之量核算,其他附屬裝置依一般壓力容器之規定辦理。 有關貯存化學物質(具可燃性及有毒性)之屋外儲槽,可依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設置良好之接地設備,並未規定須裝設避雷針。 主題摘要:已受「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人員於操作鍋爐系統附屬設備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如熱交換器)時,可否免受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
- 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 主題摘要:有關原「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其資產及人員移轉另改組成立「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其原已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可否轉換,而免除重新申請「型式檢查」乙案。
- 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 外國進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申請重新檢查,所述該板式熱交換器無熔接製造過程,自可免附熔接檢查相關證明文件。
- 主題摘要:醫療用之殺菌鍋附設直結電熱式蒸氣發生器供汽且達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標準者,其整體可視為單一第一種壓力容器。
- 主題摘要:有關元太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中油公司台中工業區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工程,於辦理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液化石油氣地下儲槽)時,對於儲氣槽之必要安全閥吹出量及地下儲氣室通風能力計算之疑義。
-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裝置於有荷重下停止運轉時,應以金屬擋齒阻擋或以固定夾確實剎車,使其完全靜止。
主題摘要:有關冷媒設備設置之壓力表,可否使用電子式壓力偵測裝置,接入微電腦控制盤直接顯示數據。 主題摘要:有關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儲槽,應否向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乙案。 主題摘要:釋復灌裝液化石油氣之固定式儲槽及非車載型移動式壓力容器,可否設置於廠房頂部三樓平台。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鈎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 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落磐或土石崩塌危害勞工,應設置支撐、岩栓、噴凝土、環片等支持構造,並清除浮石等。
汽體檢: 主題摘要:有關熱水鍋爐是否仍以危險性設備續予列管檢查。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CNS4750相檔。 汽體檢 第1-1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第九十條: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及、含水、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 隧道施工除因人員機具操作不慎所致人員傷亡與機具損壞外,因隧道突發事件所致人機傷亡與損壞,更是新奧隧道施工應注意之重點。 主要突發事件包括:隧道湧水、擠壓變形、與隧道落磐(抽心)。
二、將導管設在地盤上時,應距地面安裝,且應在顯明易見處所設置詳細標明有高壓氣體種類、發現導管有異常之連絡處所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之標示。 一、導管不得設置在有發生地塌、山崩或地基不均勻沈陷之虞等之場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場所、建築物內部或其基礎之下面。 但在容器放置場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時,不在此限。 六、灌氣容器等應按灌氣容器及殘氣容器區分,分別放置於容器放置場;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灌氣容器或殘氣容器亦同。 汽體檢 四、二氧化硫、氨、氯、氯甲烷、環氧乙烷、氰化氫、光氣或硫化氫之容器放置場,應設該氣體等漏洩時可除毒之設備。
汽體檢: 主題摘要:醫院使用之熱水儲槽應否列入第一種壓力容器管理疑義。
第137條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第134條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第133條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第116條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環槽滑輪之安裝,應使用不因荷重而破裂之金屬固定具、鉤環或鋼纜等確實固定之。 第117條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應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 第111條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另拉桿式砲塔係消防救災用之滅火設備與供作冷卻用之灑水裝置之功能有所別。 二、有關液化石油氣槽車移動灌氣之相關勞工法規,主要規定於本會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勞安二字第一三四四七號令發布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四節第九十三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移動式製造設備規定辦理。 主題摘要: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安全裝置等損壞或將其拆除,喪失其原有功能,已不具檢查合格之狀態,原有檢查合格之事實已消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合格證明,如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仍繼續使用,應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以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經查製造人擬製造或修改「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未經「型式檢查」合格,不得為之,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有明定。 製造人如僅製造「端板」者,無須單獨申請;應由負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之主要部份之製造者,聯合其他共同參與製造之各製造廠依上開規定,共同提出申請「型式檢查」。
汽體檢: 主題摘要:有關 貴所查復貴轄昉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承製之高壓氣體容器(氯甲烷鋼瓶),係依國家標準CNS9788有關規定設計乙案。
主題摘要:本會研商「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之日期簽署等相關事項」會議結論。 主題摘要: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工程處所轄各天然氣供氣中心天然氣加熱器十二座,於申請重新檢查時,可否免實施「熔接檢查」乙案。 查目前鍋爐定期檢查收費中並未包括放射線檢測、渦流探傷、超音波檢驗等非破壞檢測之費用,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中如認有其他內部瑕疪,而必須實施非破壞檢驗時,應依其專業判斷告知事業單位選擇適當之檢測方法偵測瑕疪,並依據檢測結果綜合判斷。 式中,「個別成分氣體之混合比」係指全部混合氣體之體積為1時,該個別成分氣體之體積比;「個別成分氣體之容許濃度」原則上採「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值;「個別成分氣體之容許濃度」如為毒性氣體以外之氣體者,視為∞(無限大)。
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 自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儲槽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或氧氣儲槽間應保持一公尺或以該儲槽、其他可燃性氣體儲槽或氧氣儲槽之最大直徑和之四分之一以上較大者之距離。
汽體檢: 主題摘要:有關可否採用澳大利亞壓力容器標準供設計、製造及檢查。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前條之熔接部及耐蝕、耐熱合金及其他可因熔接而易生缺陷之金屬為母材之熔接部者中,被認實施磁粉探傷試驗為困難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浸透探傷試驗。 汽體檢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 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主題摘要: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十七條及一百四十一條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疑義。 主題摘要: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容器內之壓力」、「保存溫度」及同條第二款所稱「內存超過大氣壓」。 主題摘要:釋復有關非食品冷凍、冷藏、冷卻等冷凍設備使用之容器,應如何判別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疑義。 四、事業單位使用導管自中油公司導入經中油公司管理之減壓設備減壓為非高壓氣體之壓縮天然氣(壓力未達且不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該事業單位非屬「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所稱之「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 汽體檢 二、事業單位將高壓氣體(液氨)自高壓氣體容器(液氨槽車)抽出液氨灌注於氨儲槽之處理,即屬高壓氣體製造,該事業單位為「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製造事業單位」。 主題摘要:釋復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高壓氣體製造」、「製造事業單位」及「消費事業單位」等疑義。
汽體檢: 主題摘要:原擬外銷並經認可之國外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壓力容器,改裝設於國內使用時之檢查疑義。
主題摘要:釋復「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期限。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汽體檢 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氣化器製造二氧化碳之製造設備,包含使用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十公噸之冷凍設備冷卻氣化器相關裝置所屬儲存設備內之二氧化碳時。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汽體檢 距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消費設備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所使用者除外。),且不得放置危險性物質。 環氧乙烷之消費,應於事前以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設備內部之氣體,且在環氧乙烷容器與消費所使用之設備間之配管,設逆流防止裝置。
汽體檢: 主題摘要:有關「高壓氣體容器」等疑義。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 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放置壓縮機或灌裝壓縮乙炔氣於容器之場所或與第七十九條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及灌裝該氣體於容器之場所與第七十九條之灌氣容器放置場間,應分設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同等以上強度結構之防護牆。
一、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時,應於事前訂定作業計畫,並指定作業負責人,且應於該作業負責人監督下依作業計畫實施作業。 三、氰化氫之灌氣容器,應於灌裝後靜置二十四小時以上,確認無氣體之漏洩後,於其容器外面張貼載明有製造年月日之貼籤。 五、將環氧乙烷灌注於儲槽或灌注於容器時,應於事前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該儲槽或容器內部原有之氣體,使其不含有酸或鹼等物質。 四、將乙炔灌注於容器時,應維持其灌裝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下,且應於灌注後靜置至其壓力在攝氏十五度時為每平方公分十五點五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