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英文詳解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法英文: 民法法典英文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總則為學習法律者最基礎與入門之學科,因而本課程將十分注重學生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認識。 物權編規範人民對於其所支配的物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以物權的種類分章,依次規定通則、所有權和各種定限物權(包括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民法英文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英文: 民法英文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民法英文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 不過在民商合一之法律體系下,在分類上仍然歸屬於民事特別法。
  •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 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 現今大陸法系民法在內容分為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等。 英美法系民法在內容上包括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侵權行為法、信託法等等。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英文: 民法基本原則英文

此外,諸如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等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法律,原則上亦可視為民事法(物權之特別規定)。 不過法學界中,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通常是由財經法領域之學者從事研究。 依照給付義務型態不同,亦可區分為財產權終局讓與契約(買賣、贈與)、使用權限讓與契約(租賃、借貸)、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風險承擔(保證)等其他類型之契約。

民法英文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英文: 民法的英文

英美契約法及英美侵權行為法部分,由於英美屬普通法國家,有條列式規範可參酌者,主要為美國法律學會所編纂之美國法律整編。 中文部分,為尊重原譯者,除極少部分為文字修飾外,儘量保留譯文原貌。 本冊編譯者感謝法四甲潘元寧同學及姚思帆同學協助中文打字。

民法英文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民法英文: 民法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第二章關於遺產之繼承,計分為五節:第二節之節名後修法時刪除,第一至五節分別為:效力、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 自2009年起採限定繼承制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仍保留「拋棄繼承」制度,以及萬一繼承人有重大不正行為,致影響他人之權利,須負完全繼承之債務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受制早年的長期政治運動風潮影響,大陸地區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頒行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

  • 通常法定財產制是以分別財產制為基本架構,加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英文: 法律-筆記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民法英文: 民法典的英文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民法英文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民法英文: 【清明節英文】祭拜祖先、掃墓、潤餅 英文怎麼說?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民法英文: 民法發展歷史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民法英文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民法英文: 民法典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民法英文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本法規中英對照資料係為配合院訂強化法學英文政策,於編纂法學英文基礎字彙表之外,學生能於習法同時便於參酌相對應之英文而編纂。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民法英文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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