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解題書詳細攻略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公司收到您所退回的商品及相關單據後,若經確認無誤,將於7個工作天內為您辦理退款,退款日當天會再發送E-mail通知函給您。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民法總則解題書 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民法總則施行前,有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原因,經聲請有關機關立案者,如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者,自立案之日起,視為禁治產人。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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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法官得判定人的生死、身為檢察官得決定是否將眼前的嫌疑人予以起訴、身為律師得思考是否不顧一切地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等。 多數的時刻,所謂社會上的「是非對錯」,實際上都需要法律人的介入判斷,甚至是實質的發生影響力。 最終的結果,在四百多個人報名取九人的激烈競爭中,有幸脫穎而出,順利進入臺大法律系就讀,藉由學分的抵免直接提編三年級。 接著在臺大法律系念了兩年畢業,在畢業那年考上律師,隔年考上研究所,到現在取得執業律師資格,正式開始執業。

(2)現在法律系學生生態,大多是看完教科書或參考書後會再買一本解題書來檢視自己學習狀況如何。 一種法科基本上就會有三種學派(德、日、美)的差別,每個學派的老師又有自己不一樣的見解(留學德國回來的老師針對同一個議題也會有不同的想法)。 因此補習班的書通常會「簡化濃縮」各個學派針對同一個議題的想法在同一本書上,省去學生光修一堂刑法課就必須買三本(或以上)的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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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考題並「不包括」近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的題目(請右轉正好的民法解題書進階篇),因此對於以律師、司法官、法研所為目標的讀者來說,這本書難度確實偏低。 但若讀者對於律師、司法官的考題研讀起來覺得頗為吃力,也可以透過這本書建立基礎答題意識,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至於以高考、普考、司法特考、其他各類國家考試、甚至轉學考為目標的讀者,這本書的題目及解題思考,絕對可以幫你在各個考試攻城掠地搶分數。 民法總則為學習法律者最基礎與入門之學科,因而本課程將十分注重學生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認識。 此外,我國最高法院在近五十年來累積相當數量之重要判例、判決,因而本課程除講… 最近兩三年的考題,集中在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更精確一點說,是考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以及詐欺,還有代理跟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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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民法總則是民法初學者的一個重要科目,除了在測驗同學對於民法總則的學說爭點以外,也同樣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夠有邏輯、有系統的對於實際案例做完整而連貫的說明。 因此,一個好的寫作編排,可以十分有效果的將該題分數拉升,是作為一個考生,很需要具備的重要能力。 舉例其實是最一翻兩瞪眼測出考生概念到底清不清楚很重要的一個方法。 若在文字敘述上,能夠從容簡單再以定義性的文字外,舉出幾個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代表考生的活用性,整個分數將會大大的提升,也會馬上區別出你與其他考生的程度。 若考生能夠平常對於司法實務判決有些涉獵,適度舉出司法實務判決所提及的案例,整個解題層次將會大大提升,一樣是舉例,你的分數會與其他考生的分數有顯著差異,改題老師看到你的考卷時,也會耳目一新,而有「英雄惜英雄」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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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考生真的已經沒有時間了,則行為能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詐欺、代理跟時效應該要優先選讀,可能可以在短時間裡面,最快速的提升自己的成績,但這是容易走火入魔的方式,因此,若非最後關頭,不可以使用。 像中毒似的,順著這個擋不住的興趣,修完民法總則後繼續修債編總論一,債編總論一修完就修債編總論二,接著物權、身分法、憲法、行政法、刑法總則,法律系大一、大二的必修修了大半,彷彿忘記了自己還只是個外系的學生。 ※成為會員可以使用各項會員優質服務功能,例:線上測驗、下載歷屆試題詳解、考前重點整理,及訂閱電子報等。 (1)法律系考試通常都是寫申論題(或有人稱為實例題),反正就是要寫很多字,不能跟高中一樣只有簡答。 因此要如何將教科書或參考書的內容轉換成考卷上可以寫出來的文字,就顯得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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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考生可能會卡住,因為沒有接觸過實務的人可能很難意識到,被告通常也必須於訴訟程序中提出聲明,即所謂答辯聲明,而這個答辯聲明的內容,就是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時於主文會寫出來的內容,所以當然也必須要檢視其答辯是否有理由。 至於如何表明或特定訴訟標的,實務上的作法多半是把支持訴之聲明的請求權基礎予以表明,並講清楚所涉及的原因事實,包含當事人、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發生了怎樣的紛爭等等。 為了能夠釐清區別之處,學說與實務因此衍伸出訴訟標的理論來處了這個問題。 簡單來說,多數實務見解所採之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作為認定訴訟標的之標準;而部分學說所採之新訴訟標的理論,大體而言係把法官的審判範圍視為一個社會生活的紛爭事實。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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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這樣改版,到現在也第八次了,完全就是反覆慣行而形成一種改版的確信,不改反而渾身不對勁呢! 這次還是老樣子,把去年(108)全部的民總考題都放進去了,也避免厚度炸裂(不然就要改叫做這是一本厚切民法總則解題書了),刪除了不少比較重複以及比較不重要的考題。 (3)例如:政治大學的刑法通常是由李聖傑(不是唱歌那個XD)、許恒達、陳志輝老師開設,三位老師都是德國留學歸國,基本上教科書就會從王皇玉老師、林鈺雄老師的刑法總則中去挑選。 民法總則–契、物、不、侵 民法總則解題書 :也就是依序為契約上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尤其是民法§767Ⅰ)、不當得利(民法§179)以及侵權行為(民法§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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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 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民法總則解題書: 作者

高騰,擷取兩位筆者姓名中各一字組合而成;相談所,為日文漢字,中文意思提供諮詢的處所。 希望藉由高騰法律相談所,為讀者提供生活中法律小常識,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實例的案例事實,是解題所要處理的全部事實,應「面對事實」,不可閃避或變更。

  • 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 民法總則,是筆者人生中第一個接觸到的法律科目,它帶給了我不同的觀點看待這個社會所發生的問題,也是人生中第一次把一本厚厚的大學教科書全部翻閱了不止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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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你發現一本解題書當中出現這種「偏難」的解答太多,那就叫寫太偏或太難,一般不建議購買。

另一方面,民法總則為最抽象的概念,需與其他各篇章節一起研讀才能了解民法的全貌,更是增加理解難度。 三、本書章節以民法章節排列,每章節後皆搭配考古題,縱無考古題之章節亦有自行設計考題,供學生藉由學習答題、解題快速掌握重點。 一、每章節前作者皆有設計心智圖,使同學在一開始進入章節前可以先了解章節之梗概與重點,在事後複習時亦可藉由心智圖快速回想內容,同時亦可藉由心智圖找出自己尚未熟讀之爭點。 對筆者來說,去年好像沒什麼太大的不同,每天站在講台上跟同學分享民法的知識,盡可能的讓同學理解民法的體系、爭點的來龍去脈,至少讓同學不要討厭民法。 有時間也會看看新的實務見解、學者文章,如果可以弄清楚一些觀念,其實還蠻開心的,但不到欣然忘食的程度就是了。

民法總則解題書: 商品評價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民法總則施行前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其代表人應依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或第六十條之規定作成書狀,自民法總則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機關審核。 依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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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明已經念完一本厚厚的民法總則,明明已經上完一輪又一輪的面授或函授課程,但在面對考卷時,仍然不知道如何下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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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第一次踏進法學院上課時,那時還是以外系生的身分,抱著「來這裡看看」的心情而來,沒想到開始上課不久,就發現這個科目與自己的磁場是這麼樣地吻合,甚至成為了大學三年內第一堂從頭到尾上到完,沒有翹過的課程。 就法律科目的實例題講解,很多時候需要透過關係圖來輔助理解,以民法為例,通常老師們在黑板上講解時會將債權行為、處分行為一一畫出,藉此釐清當事人間複雜的法律關係,筆者過去也不斷思索如何將這樣的關係於書中呈現(因為製圖真的不容易阿)。 讓班導師為您量身打造專屬課程,透過櫃台的服務及專業,讓您更加掌握考試動向,從而選擇合適的類科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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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經念完一本厚厚的民法總則,明明已經上完一輪又一輪的面授或函授課程,但在面對考卷時,仍然不知道如何下筆嗎? 這本書用大量的題目,手把手的帶你了解——如何審題、如何開標、如何架構、如何作答。 (5)二手書皆為獨立商品,下訂即刪除該品項,故『取消』後無法重新訂購,須等系統安排『2個月後』重新上架。 爭點整理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考題中最重要的議題,歷年國考出現非常多次,可見其在考試上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在實務運作上,爭點整理也是許多案件開展的第一步,所以學好爭點整理對於考生有非常大的助益。 其實從爭點整理程序的前一個階段要進到下一個階段,只是很單純的理解案件的步驟而已,請同學們務必理解每個步驟背後的意涵,千萬不要強硬背誦。

對於名詞解釋型考題之解答,考生想要拿高分,無非要注意兩件事情:第一,內容篇幅不應該過少,所以必須能夠快速的從不同面向來解題,來抓住此題的基本分數。 第二,在有基本分數的基礎上,應該試著衝高本題的分數,那就必須深化答題的內容。 民法總則,是筆者人生中第一個接觸到的法律科目,它帶給了我不同的觀點看待這個社會所發生的問題,也是人生中第一次把一本厚厚的大學教科書全部翻閱了不止一遍 。 索性經過這幾年補習班上課以及實務辦案的歷練,終於克服了技術上的困難,讓筆者習得了以電腦繪製「法律關係圖」的技能,欣喜之餘立馬想到的是要放入本書中,於是便也加入了此次的改版內容中。 然而與一般教科書的體系圖不同之處在於,筆者所製作的體系圖是以考試取向為主,有考點的地方才會納入體系圖內,過於學理的內容則予以捨棄,希望可以藉此節省同學們的寶貴時間。 民法總則解題書 由淺至深分類題型:每個章節均以由淺至深的方式,即『基礎題型』、『一般題型』、『進階題型』依序編排,讓即使民法總則還不熟的讀者,也能循序漸進從題目中學習。

2.民法總則的申論寫作,大體而言,會依照考試題型,而有不同的寫作技巧。 依照目前的考試類型,區分成申論題的考試題型以及實例題型的考試題型。 1.民法總則是民法初學者的一個重要科目,除了在測驗同學對於民法總則的學說爭點以外,也同樣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夠有邏輯、有系統的對於實際案例做完整而連貫的說明。 也因此,筆者對於民法總則一直存有特殊的情感,也更願意花時間鑽研在民法總則的問題上,所以當獲得這個機會可以撰寫這本關於民法總則的解題書時,筆者可以說是用盡自身的氣力及腦細胞,只希望可以把這本書寫到完美。 也希望可以藉由這本書,把自己對於民法總則的感動分享給讀者,而幫助到困於考試的考生們。 經濟系大三那年,出於好奇,便選了法律系—陳聰富教授所開的民法總則課程。

民法總則解題書: 作者介紹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解題書 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總則施行時,已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解題書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常常考生之所以要閃避或變更事實,主要原因在於逃避自己沒有確實把握的問題,企圖轉移陣地,選擇一個自己曾經聽過、背過或費心準備過的題目。 閃避或變更案例事實而做成的解答,縱其內容精闢,也屬「文不對題」。 如果能在解釋過程中,帶過實務或學說上很令人頭痛的爭點,那代表你對於這個題目的認知、看法以及廣度,已經超越了其他考生,此部分也往往是衝高分數的關鍵。 在競爭激烈的考試裡面,有時往往是一兩分的差距戰,若能夠將第四個層次的思考展現出來,那考生的分數,不比別人高都很難了。 然而,很多考題其實一開始除了要考生寫出法律詞彙的意義外,都會直接告知考生,需舉出「數例」,因此,意義以及舉例,將會變成拿到基本分數而已。 若能不僅僅是記憶出法律定義性的法條,甚至能夠進一步將兩個概念的區分實益劃歸出來,則代表考生的功力又更上一層。

3.申論題的考試題型雖然一般人認為是比較單純的考試題型,但由於每個考生寫作的面向差異不大,而且容易輕易認為自己已經完整作答,此會導致當這樣的題型出現,如何與其他考生做區隔而衝高分數,變得很重要。 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如果是大型商品(如:傢俱、床墊、家電、運動器材等)及需安裝商品,請依商品頁面說明為主。 筆者想說的是,法律人有這樣論述的能力為後盾,其實可以為這個社會貢獻很多,千萬不要輕忽身為法律人所擁有的能力與影響力。 筆者並不是要舉著公平正義的大旗揮舞,只是想提醒:如果確信自己要當一個法律人,當對於社會上的不公不義有無法忍受的地方時,請不要輕易低估自己。

從簡單的角度切入(其實也是爭點整理最主要的目的),爭點整理的目的只是要弄清楚案件發展的走向以及法官所要判決的範圍,只要弄清楚本件訴訟所要爭議的部分,後續程序就可以更順利得進行,也不用花費更多時間成本在訴訟後期重新來過。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案例事實雖不能改變,但還是可以也應該做合理的推論及解釋,例如某甲是否已經結婚,或是曾經結婚後又離婚,或有時解題時間不足,若區分善意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可能導致無法完整答題的窘境,因此必要時,可以善用「事實推定」。 最明顯的,莫過於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因此,若題目中,沒有特別區分占有人或受讓人是否是善意,在時間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假設該占有之第三人為善意占有人。 也就是解題時,應該要先簡單的說明,申論題所問的法律專有名詞的意義究竟為何,這是該考題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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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考試皆適用:除了法律人必考的律師、司法官、法研所外,高考、地方特考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甚至轉學考;只要有考民法總則申論實例題的考試皆適用。 本書前三章,係接續「民法債編(Ⅰ)」,說明債法總論最後三章內容,即「多數主體之債」、「債之移轉」及「債之消滅」等。 考量到債編各論體系、條文繁雜,同樣為節省各位負擔,筆者特別挑選出十一個契約類型予以說明,依其考試重要性,分層說明。 (二)林誠二教授針對租金債權之移轉與時效,承攬契約中建築物所有權之歸屬、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等基礎問題,有精彩論文發表,本次改版亦簡要介紹其內容。 (三)新增98年司法官民法第1題擬答,以突顯最新國家考試趨勢。 (四)另新增最高法院實物見解數則,以反映實務最新動態,並修正前版若干文字敘述不清楚之處,以求讓讀者更容易理解。

民法總則解題書: 法律科目考試選書參考 (不定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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