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16版)不可不看攻略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概要(16版)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民法概要(16版): [墊腳石購物網] 民法概要(2022年修訂16版)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2022年重排版)/民法研究系列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概要(16版): 第一章 – 民法的基本觀念 | 台大法律 陳聰富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概要(16版)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民法概要(16版)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不過,其實悠遊卡的使用期限是20年,超過就要延展效期或換新卡。 POINT 1 ★章節重要題V.S加強記憶點經由各編重要題型介紹,幫助讀者掌握關鍵重點與條文,由淺而深,由深精進。 POINT 2 ★測驗題型、解析重點字運用90~107年相關民法重要考題,依民法條文順 … 民法係一門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學科,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所涉及到的法律事實,幾乎都會利用到民法的相關法學概念。
民法概要(16版): 商品定價
一般而言,地政士的民法概要一科出三題,信託法一科最多出一題。 由於民法內容多,投資報酬率相對偏低;信託法內容少,投資報酬率相對偏高。 民法向為法學入門者初接觸之基礎知識,卻也常令初學者望之怯步。 欲將私法之精髓,以通用之語言及敘述,在有限之篇幅內能夠完整而有系統之表達,無論對於寫作或是教學,均存有相當大之挑戰。 為求能使初學民法者迅速掌握諸多法律知識,本書省去了長篇大論的法學理論,希望能增進讀者學習之興趣。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2022年修訂16版)(陳聰富) 墊腳石購物網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欲將私法之精髓,以通用之語言及敘述,在有限之篇幅內能夠完整而有系統之表達,無論對於寫作或是教學,均存有相當大之挑戰。
-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本書為保持內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的修正,內容大幅更新。
-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概要(16版): 概要 171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 陳聰富16版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16版)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概要(16版)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第16版二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修訂十四版)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概要(16版)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16版) TAAZE讀冊生活
在各章節之後,又列有基礎習題與應用習題;另就某一法律問題深入研究之論文,亦並在相關處所註明。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本書特別著重民法相關特別法的敘述,更具實用性。 3.常用民法相關判例亦儘量列入,有助於了解法院對法律條文的解釋。 4.民國90年6越公布的當鋪業法亦摘要敘述,資料最新。 為了幫助讀者深入瞭解,本書針對每個民法條文的規定,多在注解欄舉例説明,連結理論與實務,瞭解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包括財產法與身分法,是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法律規範。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民法概要(16版): 商品運送說明:
近期著有「逢考必中:海邊小孩變全國榜眼的考試必勝法!金牌律師小考大考都在用的高分寶典」。 土地分城市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以及建設用 … 雅虎購物、momo購物及博客來是我比較常去逛的EC網購平台,常常有優惠商品可撿便宜。
民法概要(16版): 民法概要 16版 2022/09 陳聰富 9789575117962 元照
強調惟有透過實際演練,方能將抽象之法理原則轉化為具體之案例解答,以達成靈活運用之目的。 本書架構說明如下:1.每章前皆有「考情速報」,開頭掌握該章考情核心及重要觀念,達到事半功倍、節省準備時間之目的。 2.較為複雜或抽象之法律概念、學說爭議,於內文之中穿插「學習補充站」之說明,期能以較為白話之方式幫助考生理解並歸納其內容,達到加深印象之目的。 3.有鑑於參考用書內容過於簡陋,特別收錄「高手進階篇」,針對各章節中較艱澀難懂之部分,以專題方式呈現,滿足考生精益求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