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8必看介紹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
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民法118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民法118: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点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
行。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民法118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民法118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118: 第 三 章 遺囑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民法118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民法118: 期間、期日,適用範圍為何?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118: 法律行為之效力未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118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民法118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
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
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 民法118
續。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
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118: 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無權處分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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