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調解委員會不可不看詳解
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樹林調解委員會 樹林調解委員會 樹林調解委員會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民眾如需調解服務時,可親自至本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書或以言詞提出由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協助繕打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自行於網頁上下載聲請書填寫後 列印並於聲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備妥正本及繕本各1份連同相關書證資料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調解委員會。 本區調解委員會固定調解日為每週二、四上午9時30分及下午2時、每週三晚上6時至8時;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並經本區調解委員會同意之其他上班日時間。 樹林調解委員會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樹林調解委員會 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 樹林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諭雙方和解,調解委員就 所建議和解條件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樹林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委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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